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2023-11-30 16:18:39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響國計民生的大事。習近平總書記對此高度重視,強調要以“四個最嚴”的要求,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司法解釋,規定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一裁判規則對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有的購買者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連續購買、高額索賠,甚至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生産經營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尚不一致,導致類案裁判不統一,未充分發揮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影響對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的制裁效果,不利於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佈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旨在統一裁判規則,引導生産經營者合法生産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保護食品安全,為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本次共發佈四則典型案例,主要明確和統一兩方面的裁判規則:一是支援消費者維權行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保護食品安全,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援了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貫的司法政策;二是在生活消費範圍內支援懲罰性賠償請求。本次發佈典型案例從客觀標準認定“消費者”範圍,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下一步,針對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法律適用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動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經濟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二是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暢通溝通渠道、健全協作機制,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合力。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提高人民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郭某訴某經營部産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0937元。後郭某懷疑其購買的白酒為假酒,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並非該公司生産,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産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並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假冒偽劣食品會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經營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食品,不僅侵害了企業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還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本案中,郭某基於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案涉白酒,人民法院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不僅判決經營者向消費者退還貨款,還判決經營者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20970元。本案通過判決違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違法生産者或者經營者無法從違法行為中獲利,既有利於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又有利於打擊和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未標明生産日期等基本資訊的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劉某訴某鹿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劉某在某鹿業公司購買了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3680元;次年1月,劉某在某鹿業公司再次購買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7000元。上述鹿胎膏、鹿鞭膏産品標簽上標注了主要成分、儲存方式、保質期、凈含量,但未標注生産廠址、廠名、生産日期、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産品標準代號等資訊,劉某遂以此為由起訴請求某鹿業公司返還鹿胎膏和鹿鞭膏價款10680元並支付106800元賠償金等。
典型意義
標簽非小事。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所標明的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産品標準代號、生産許可證編號等事項對於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經營者銷售食品時,應當對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是否標明瞭這些基本資訊進行審查,否則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説明書瑕疵,是指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包括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以及雖有錯別字、多字、漏字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産生誤解等情形。本案中,某鹿業公司銷售給劉某的鹿胎膏和鹿鞭膏在包裝標簽上未標明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生産日期、産品標準代號等基本資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會影響食品安全,也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不屬於標簽瑕疵。劉某購買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其個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故劉某請求某鹿業公司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應當依法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條件是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非已經或者確定會對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食品。食品安全不容有萬分之一的風險。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具有潛伏性、長期性,因此,消費者主張生産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的抗辯不能成立。本案對於明確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的價值、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條件、標簽瑕疵的認定規則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三
購買食品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再多次追加購買的,以未超出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部分為基數計算十倍懲罰性賠償金——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了30盒“黃芪薏米餅乾”,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簽收後,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分別於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後購買40盒、60盒、100盒“黃芪薏米餅乾”,分別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總計付款4176元。沙某以産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規定為由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價款4176元,支付相當於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1760元。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在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時,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相結合,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購買者”關於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條解釋所規定的“購買者”的購買行為,既包括消費行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的非消費行為,“購買者”僅對所購食品未超出其個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部分,有權主張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本案中,沙某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乾”,收貨並確認餅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又連續加購三次,加購數量達200盒。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食品的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慣、購買次數及間隔時間等因素,認定沙某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乾”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並據此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對於正確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打擊違法生産經營行為,引導消費者誠信、理性維權,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實現了保護食品安全與維護生産經營秩序兩種價值取向的平衡。
案例四
購買食品時故意分多次小額支付並主張每次結算賠償一千元的,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在付款總額內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張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購買了6枚熟散裝鹹鴨蛋,每枚單價人民幣2.20元,生産日期為2015年8月23日,保質期為180天。原告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時分別開具6枚鹹鴨蛋購物小票6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質期1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處購買了相同批次的40枚鹹鴨蛋,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時分別開具40枚鹹鴨蛋購物小票40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質期2天。原告以46枚鹹鴨蛋均已過保質期為由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經調解未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0元,並由原告退還被告46枚鹹鴨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賠償1000元計算共計賠償46000元。
典型意義
購買者故意在單次交易中進行數次或者數十次小額付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應按一千元計算的規定,請求每次結算賠償一千元,按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不符合消費者通常交易習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將購買人分次支付價款的總額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判決生産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本案中,原告購買46枚鹹鴨蛋,共支付價款101.20元,未超出其個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審理法院以其實際支付的總價款101.20元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明確了人民法院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立場,既保護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又維護誠信有序的生産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