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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減肥食品、臘肉等食品 “兩高”聯合發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2023-11-28 15:53:38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202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共同舉辦“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期間,聯合發佈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司法機關依法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引導廣大消費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識的成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發佈,對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兩高”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嚴密了依法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各級法院、檢察院始終將食品安全司法工作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完善行刑銜接機制,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築牢打擊違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堅固防線。2013年至2022年,司法機關辦理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4.5萬餘件,追究刑事責任6.2萬餘人,此外,還對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等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有效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此次發佈的4個案例,涉及牛肉製品、減肥食品、米粉、臘肉4類食品,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典型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處重刑,並被處以高額罰金,體現了司法機關堅持人民至上、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堅定決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維護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壓實主體責任,依法履職、能動司法,維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目錄

案例一:申某富等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生産、銷售用馬肉、鴨肉等冒充的牛肉製品

案例二:曾某維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減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案例三:付某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産米粉過程中添加硼砂

案例四:張某玉、張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産、銷售臘肉過程中噴灑敵敵畏

案例一:申某富等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

——生産、銷售用馬肉、鴨肉等冒充的牛肉製品

簡要案情

2020年以來,被告人申某富實際控制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經營期間,委託被告人申某財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並聘用劉某超等人生産、銷售各種肉類加工産品。2020年4月,申某富出資組建電商部門,在多個電商平臺開設店舖30余家,用於銷售生産的肉類加工産品。此後,申某富組織人員購進馬肉、鴨肉、雞肉和豬肉,通過腌制、滷煮、烤制、晾曬等工藝製作成“手撕牛肉、風乾牛肉、五香牛腿肉、五香牛腱子”等假冒牛肉製品,通過線下渠道和線上電商渠道銷往全國各地。申某富等人生産、銷售假冒牛肉製品,銷售金額共計2690余萬元。此外,申某富等人還生産、銷售以大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冒充的假芝麻香油,銷售金額共計180余萬元。

訴訟過程

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對被告人申某富等人提起公訴。經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被告人申某富等人以假充真,生産、銷售假牛肉製品、假芝麻香油,銷售金額共計287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申某富、申某財係主犯,其餘被告人係從犯。據此,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申某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申某財、劉某超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用價格相對便宜的馬肉、鴨肉等冒充牛肉製品牟取暴利。此類假牛肉製品通常出現在牛肉乾、牛肉卷、牛肉丸、燒烤食材等産品中,加入牛肉味調味料後達到口味混淆的效果,嚴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費者權益。不法分子通過電商平臺、直播帶貨銷售更容易掩蓋産品真實品質,嚴重擾亂食品安全監管秩序,同時增加了監管和打擊難度。本案係利用網路實施的規模化、組織化、鏈條化犯罪,持續時間長、銷售範圍廣、銷售金額特別巨大,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時注意區分主從犯,既有效打擊犯罪,又體現寬嚴相濟。該案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通過電商平臺、直播帶貨等購買食品時,要注意選擇正規平臺,充分了解商品品牌、成分、口碑評價等,如遭受欺詐要及時保存證據,依法投訴,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二:曾某維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減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簡要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曾某維購買攪拌機、壓片機等生産設備以及西布曲明、荷葉粉、麥芽糊精、膠囊殼等原料,夥同他人自行生産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減肥壓片糖果等減肥産品,通過微信等渠道對外銷售,生産、銷售金額共計40余萬元。案發後,公安人員從曾某維處查獲各類減肥産品10萬餘粒、各類粉末20余袋及生産機器、膠囊填充板、電子秤、各類減肥産品外包裝等。上述減肥産品及粉末中均檢出西布曲明。

訴訟過程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曾某維提起公訴。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維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維認罪認罰。據此,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曾某維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典型意義

網路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減肥食品是常見高發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西布曲明曾被用於減肥藥,後國家藥監局組織專家對西布曲明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發現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嚴重心腦血管風險,遂于2010年決定停止西布曲明製劑和原料藥的生産、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屬於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減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為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犯罪時注重全鏈條打擊,本案即是司法機關在辦理其他同類案件過程中,通過梳理電子數據、深挖物流和轉賬記錄等方式,鎖定生産、銷售有毒、有害減肥食品的源頭,並據此進一步深挖,成功追訴下級代理十余名,對該犯罪鏈形成“全覆蓋式”打擊。此外,針對不法分子借助網路平臺銷售有毒、有害減肥食品的情況,司法機關還延伸司法職能開展溯源治理,督促網路平臺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不斷凈化網路消費環境。廣大消費者在購買減肥食品時要謹慎辨識,特別是對宣傳能夠快速減肥的産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減肥效果而忽視對産品安全的關注。

案例三:付某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産米粉過程中添加硼砂

簡要案情

被告人付某德係貴州省黃平縣某米粉加工店經營者。2020年5月,付某德為增加米粉産量、延長保存時間,將硼砂添加到米漿中用於生産米粉,並以每斤1.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同年9月1日,黃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付某德生産的米粉進行抽檢,結果顯示米粉中含有硼酸。同年10月13日,黃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付某德經營的米粉加工店內查獲硼砂15.3千克。經查,2020年5月至9月,付某德售出添加硼砂的米粉共計1.8萬餘斤,銷售金額共計2.2萬餘元。

訴訟過程

貴州省黃平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付某德提起公訴。貴州省黃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德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付某德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米粉是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的特色食品,但個別不法商家為了讓米粉延長保鮮期、保持韌性,在生産過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等物質。硼砂是《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明確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長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會對人體産生損害,特別是對人體生殖、發育和內分泌系統産生毒性影響。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德在米粉生産過程中添加硼砂的行為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機關還邀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餐飲業經營者、副食品經營者以及消費者代表、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庭審,在釋法説理的同時,為營造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凝聚合力,引導食品生産經營者知法守法,提升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意識。

案例四:張某玉、張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産、銷售臘肉過程中噴灑敵敵畏

簡要案情

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張某玉、張某在浙江省東陽市某菜市場銷售臘肉,為滅蟲而使用農藥敵敵畏噴灑臘肉,共計銷售噴灑敵敵畏的臘肉製品70斤,銷售金額共計2600元。經浙江省金華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從扣押的腌肉樣品中檢測出敵敵畏,含量為0.48mg/kg。

訴訟過程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張某玉、張某提起公訴。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玉、張某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據此,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玉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一些不良商販為防止腌制的臘肉生蟲,在臘肉上噴灑敵敵畏等農藥。敵敵畏是《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明確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産、銷售的臘肉上噴灑敵敵畏,應當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充分運用公開聽證、法庭教育、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向廣大消費者宣傳食品安全常識,警示大眾在農貿市場選購腌肉製品時選擇擁有可追溯食品供應鏈的産品,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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