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涉嫌銷售劣藥等 福建3家藥企被罰

發佈時間: 2023-11-15 10:50:31   |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近日,福建省藥監局公佈3起行政處罰案。福建省揚祖惠民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福州市振旅醫藥有限公司、福建中源醫藥有限公司因涉嫌銷售劣藥、向無資質的個人銷售藥品及未遵守《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經營藥品等受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經查,福建省揚祖惠民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於今年1月9日至4月3日期間,對外銷售的乙酰氨基酚片(生産企業:達嘉維康(301126)生物制藥有限公司,批號221203,規格:0.3g*20片,批准文號:國藥準字H43020253)經寧德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其中檢查項溶出度不符合規定,屬於《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的劣藥。10月17日,福建省藥監局福州藥品稽查辦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1140.89元。

福州市振旅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的麝香鎮痛膏(標示生産企業:湖南金壽制藥有限公司,包裝:2片/袋X4袋/盒,規格7cmX10cm,批號:20221003)經檢驗,黏附力測定不符合規定。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應為劣藥。經核實,上述批次麝香鎮痛膏共採購240盒,實際銷售108盒,退回供應商132盒,銷售金額為633.02元,當事人在採購、驗收、儲存、銷售、運輸上述兩批次中藥飲片過程,無違反《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的相關情形,符合《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10月23日,福建省藥監局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33.02元。

福建中源醫藥有限公司套用合法購貨單位資質向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藥品及銷售藥品,未做到票賬貨款一致、部分藥品銷售流向不明等,未遵守《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經營藥品,分別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10月16日,福建省藥監局福州藥品稽查辦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和《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558.13元;罰款1萬元。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