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自然保護地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佈5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發佈時間: 2023-11-10 14:52:46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為認真落實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職責,今年以來,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林業局、江蘇海警局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行動,查處了一批自然保護地內環境違法案件。11月9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佈了5起自然保護地內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一、濱湖區某建材經營部非法建設混凝土攪拌站案
2023年9月5日,根據衛星遙感線索,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對位於太湖風景名勝區馬山景區內的濱湖區某建材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建材經營部場地內建有一座混凝土攪拌站,檢查時正在生産。進一步調查發現,該混凝土攪拌站建於2006年,至今未辦理環評審批及驗收手續,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55項(石膏、水泥製品及類似製品製造302)的規定,該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應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處罰款42萬元。
二、蘇州某塑膠包裝製品有限公司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3年9月4日,蘇州市吳中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太湖風景名勝區石湖景區進行檢查,發現蘇州某塑膠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涉及太湖風景名勝區石湖景區範圍,檢查時吹膜、印刷工序正在生産,但6台吹膜印刷一體機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未運作,2台印刷機未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生産過程中産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排進入外環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萬元,並同步啟動生態損害賠償工作。
三、陳某方非法設置入海排污口案
2023年7月25日,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小洋口國家級海洋公園周邊巡查發現,陳某方在如東縣栟茶鎮高涂地區租賃36張蝦棚從事南美白對蝦養殖項目,養殖過程中有養殖尾水産生,養殖尾水經凈化溝進入四級生態凈化池處置,凈化溝北側設置有直徑約75釐米排口,凈化溝內尾水經該排口排入北側灘塗,最終排入黃海。經查,陳某方在未經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的情況下擅自設置入海排污口,排口位於江蘇小洋口國家級海洋公園範圍內。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其關閉、拆除違法設置的入海排污口,並處罰款2.88萬元。
四、句容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建設水泥製品廠案
2023年4月8日,根據生態環境部華東督察局交辦線索,鎮江市句容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赴寶華山國家森林公園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反映的問題實為句容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位於寶華山國家森林公園區域內,自2017年起租賃倪家山原銅礦礦區廠房,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從事水泥製品、水洗砂項目生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鎮江市生態環境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企業罰款26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罰款5萬元。同時,句容市國有資産管理中心聯合寶華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對企業進行關閉取締,並設立界樁,對進出口實行管控。
五、江蘇某文旅産業發展有限公司非法建設度假産業園案
2023年10月26日,根據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移交線索,徐州市銅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內江蘇某文旅産業發展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2022年新建東方村桃源禪境微度假産業園項目,目前共用農莊和休閒營地已部分建成,桃源禪境微度假産業園已開工建設。根據雲龍湖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該項目位於雲龍湖風景名勝區拉犁春秋景區二級管控區內。2022年11月22日,該單位向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名提交了項目許可申請,目前尚未通過管委會審核。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徐州市銅山生態環境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擬對該企業處罰款20萬元,並責令其停止建設。(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