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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允許符合要求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乳品進口

發佈時間: 2023-11-08 16:21:46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海關發佈”11月8日消息,海關總署發佈公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關於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允許符合要求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乳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産企業註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關於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四)《海關總署關於明確進口乳品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公告》。

二、允許進口的産品範圍

巴基斯坦輸華乳品(以下簡稱輸華乳品)是指原産于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以下簡稱巴基斯坦)、用牛乳或駱駝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滅菌乳、調製乳、發酵乳、乾酪及再制乾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等。

三、生産企業要求

輸華乳品生産企業經巴基斯坦官方批准或註冊,在巴基斯坦官方的監督之下且符合中國和巴基斯坦有關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産企業註冊管理規定》,向中國出口乳品的生産企業應當經中國註冊,未獲得註冊企業生産的産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為輸華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來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場:

1.口蹄疫檢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個月。

2.農場過去12個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檢疫限制。

3.奶畜農場未發現布魯氏菌病(brucellosis)、牛結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結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熱(rift valley fever)。

4.採集駱駝乳時,奶畜農場還應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中東呼吸綜合徵冠狀病毒(MERS-CoV)。

5.農場受巴基斯坦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以下簡稱MNFSR)監管。

6.農場及其周邊地區未因動物疾病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和巴基斯坦動物衛生法規規定而受到檢疫限制。

(二)動物沒有飼喂過巴基斯坦及中國禁止給動物飼喂的飼料。

(三)執行MNFSR制定的巴基斯坦國家殘留監控計劃,並要求企業對原料乳實施檢測。根據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原料乳檢測結果,輸華乳品中的獸藥、農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殘留不超過中國標準設定的最高限量。

五、檢疫審批要求

輸華以巴氏殺菌工藝生産的調製乳,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證書要求

輸華乳品應隨附巴基斯坦官方簽發的獸醫衛生證書。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輸華乳品應當符合巴基斯坦、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産品採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溫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式(超高溫UHT);

2.如果乳的pH低於7.0,採用最低溫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式(高溫-暫態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為7.0或以上時,採用HTST程式兩次。

八、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乳品必須用符合中國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外包裝要用中文、烏爾都文及英文標明規格、産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産廠名稱、註冊編號、生産批號、儲存條件、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內包裝須符合中國相關規定,標簽上應註明原産國、品名、企業註冊號、生産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生産批號。

九、存放和運輸要求

輸華乳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衛生條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貨物裝入集裝箱後,應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出口證書中註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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