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打破酒店浴室門自救受傷,酒店應否擔責?
發佈時間: 2023-11-01 11:26:50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在酒店浴室洗澡後發現浴室門無法打開,顧客為了脫困打碎玻璃門自救,但手指及身體多處皮膚受傷,對於自身行為導致的傷害,酒店應該負責嗎?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酒店脫困自救受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判決酒店對顧客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22年7月,原告劉某入住被告某酒店,在浴室洗完澡後發現浴室門無法打開,為了脫困,劉某打破了玻璃門。因伸手從外側仍未能開鎖,劉某從破碎的浴室門門洞中鑽出,在這個過程中,其身體被玻璃劃傷。後經鑒定,劉某外傷致右中指背伸肌腱斷裂傷,傷後誤工期60日、護理30日、營養30日。因劉某與酒店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劉某訴至法院。酒店辯稱其設施完備良好,不存在也沒有發生任何對劉某人身構成危害的事件,沒有給劉某造成任何人身損害,不願意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被告作為酒店經營人未能確保其浴室門能夠正常使用,未能保障顧客的人身安全,對該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原告被困于封閉浴室中,無法對外呼救,其擊碎玻璃的行為雖是導致受傷的直接原因,但這是為了脫困而採取的合理範圍內的自救行為,不存在過錯。故被告應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賓館、商場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定經營者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即是要實質審查經營者是否違反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酒店作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酒店住宿的劉某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有可能發生的危險和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或盡提醒義務,但酒店未及時對客房內的浴室門進行檢查,未消除客房內部不安全因素,未能給劉某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最終導致劉某為了脫困自救而受傷,酒店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而判決對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陶琛 通訊員 吳衛群 劉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