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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時被要求“試喝一口”,侵權了嗎?

發佈時間: 2023-10-27 11:04:3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安檢時被要求“試喝一口”,侵權了嗎?

乘客喝水後身體不適向地鐵公司索賠被法院駁回

章程

瓶裝水“試喝一口”作為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是否涉嫌侵權?一名乘客在乘坐地鐵過安檢時,被要求試喝其自帶的瓶裝水,事後,該名乘客稱瓶裝水為自裝半開水,而自己患有腸胃疾病,喝水後身體極度不適,造成嚴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故向法院起訴廣州地鐵公司,要求賠償48100元。法院會支援嗎?

近日,本案經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結後,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指出,地鐵站是公共場所,地鐵公司作為管理負責人負有公共安全保障義務。瓶裝水“試喝一口”作為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乘客應配合檢查,故正常的安檢行為不能輕言侵權;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缺一就難以認定構成侵權。

2022年12月14日,因張某攜帶液體進站,安檢人員要求張某進行液體檢測,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瓶裝水,後安檢人員將其放行進入地鐵乘車。

之後,張某稱,因他所喝的瓶裝水為自裝半開水,而其患有腸胃疾病,導致其喝水後身體極度不適,且此事也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認為被告廣州地鐵公司侵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地鐵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100元。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本案中,張某主張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係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的安檢行為導致,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廣州地鐵公司在進站處設置安檢並要求乘車人如攜帶液體需通過液體檢測儀或“試喝一口”等方式進行檢測,是其作為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所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安檢人員要求張某對其攜帶的液體進行檢測,並不存在過錯。

而張某就其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張某提供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等證據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並多次檢查就醫,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狀被診斷有睡眠障礙,因此張某無法證明地鐵安檢要求其“試喝一口”自帶水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張某主張廣州地鐵公司對其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經辦法官指出,安檢是地鐵公司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手段,乘客應盡可能支援和配合。

當事人主張侵權,應當證明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係。一般的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本案中,張某主張因安檢行為導致其身體不適,精神遭受刺激,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此前其已經患有疾病和失眠,而不能證明此次安檢行為後其身體受傷或疾病加重,因此張某主張地鐵公司侵權並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全媒體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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