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 2023-10-25 11:16:18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據司法部公眾號消息,2023年10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6號國務院令,公佈《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關係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關係億萬家庭幸福安寧。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路空間治理,加強網路內容建設,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應用,特別是移動網際網路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開始接觸和使用網際網路。據統計,截至2023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10.79億,未成年網民規模已突破1.91億。網際網路在拓展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網上違法和不良資訊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被濫採濫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等,亟待通過立法加以制度性解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多次提出要制定《條例》,國務院也多次將制定《條例》列入立法工作計劃。2023年9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將於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是我國出臺的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綜合立法,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成長成才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為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並將其轉化為法規制度。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增強制度針對性。三是堅持社會共治,明確有關政府部門和企業、學校、家庭、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等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四是堅持立法協同,處理好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關係,並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
問:關於各部門和地方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職責,《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明確,一是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並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二是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問:在未成年人網路素養促進方面,《條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規定?
答:隨著網路日益成為未成年人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網路素養促進也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重要課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基礎上,一是明確國務院教育部門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測評指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二是明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三是規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以及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終端産品應當具有保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等功能。四是針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制定專門的平臺規則等要求。
問:在網路資訊內容規範方面,《條例》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網路空間是億萬民眾的精神家園。為加強網路資訊內容規範,《條例》規定,一是明確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資訊包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資訊。二是明確危害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範圍,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路資訊,要求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三是要求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線上教育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産品和服務。
問:《條例》關於防治未成年人網路欺淩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網路欺淩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欺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措施。《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礎上,將網信等有關部門管網治網實踐中的成熟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規定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欺淩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路欺淩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遮罩陌生用戶、本人發佈資訊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佈資訊、禁止向本人發送資訊等網路欺淩資訊防護選項等,健全完善網路欺淩防治機制,進一步強化對遭受網路欺淩的未成年人當事人的保護。
問: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網路保護方面,《條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規定?
答:《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規則:一是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路直播發佈者真實身份資訊動態核驗機制。二是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可以請求行使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權利,拒絕請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三是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資訊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發佈的個人資訊中涉及私密資訊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四是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的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經過相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並採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
問:在加強未成年人網路沉迷防治方面,《條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規定?
答:未成年人處在成長成才的關鍵時期,沉迷網路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此,《條例》規定,一是加強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預防和干預,提高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路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加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指導。二是要求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網路消費行為,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三是細化網路遊戲實名制規定,要求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遊戲規則,對遊戲産品進行分類並予以適齡提示。四是明確有關部門在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防治工作方面的職責。五是嚴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問:對於未成年人在網路上非理性消費的問題,《條例》如何予以制度應對?
答:《條例》立足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支援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一是規定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特點,堅持融合、友好、實用、有效的原則,設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二是規定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三是規定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於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消費上限等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