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換工作 這6個社保套路要當心
發佈時間: 2023-10-11 16:30:24 | 來源: 山西晚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找工作換工作 這6個社保套路要當心
眼下正值“金九銀十”招聘季,各地的線上線下大規模招聘活動接連啟幕。連日來,我省人社部門接連發佈各類招聘資訊的同時,向求職者發出提醒,在找工作、換工作過程中謹防社保“套路”。10月10日,山西晚報記者梳理了6種常見社保套路,幫助大家在求職、跳槽的道路上有效“避坑”。
套路一: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套路二: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係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所以勞動者出具的棄繳社保承諾書,無論是否自願,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套路三:人事檔案未轉到單位不能繳納社保費。新員工入職,因人事關係變動,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不合理的。《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可見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理由。
套路四: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費。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認定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認定憑證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用人單位自建立用工關係滿一個月都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套路五: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納社保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參保繳費,此做法不可取。
套路六: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費。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是根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的,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但是繳費基數存在上下限。如果職工的繳費基數低於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來繳納社保;如果繳費基數高於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來繳納社保。所以,用人單位不能直接按最低工資標準為職工繳納社保。
人社部門提醒,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高校畢業生的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實際繳費的2/ 3。符合條件人員可向當地人社部門諮詢辦理。(記者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