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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無藥品經營資質的個人提供藥品 福建一善藥業被警告並罰款

發佈時間: 2023-08-31 16:36:49   |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8月28日,福建省藥監局通報一起行政處罰案。福建一善藥業有限公司涉嫌將人粒細胞刺激因子注射液銷售給無藥品經營資質的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班秀榮保健品門市部,被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200元,罰款3000元。

今年6月28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執法人員對福建一善藥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向“永城市東城區班秀榮保健品門市部”銷售人粒細胞刺激因子注射液(規格型號:125μg(1000萬IU)/0.5ml/支(預充式),批號:202206BS06、202209BS10)。經查,“永城市東城區班秀榮保健品門市部”並無藥品經營資質。當事人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藥品生産、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産、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的規定,涉嫌向無藥品經營資質的個人提供藥品。7月3日,廈門藥品稽查辦對該公司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福建一善藥業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銷售30盒人粒細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號:202206BS06)給“永城市東城區班秀榮保健品門市部”,于2022年12月29日再次銷售50盒人粒細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號:202209BS10)給該保健品門市部。銷售單價均為40元/盒,銷售金額合計為3200元。涉案批次藥品的總貨值金額為3200元。

6月28日,福建一善藥業有限公司根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客戶“永城市東城區班秀榮保健品門市部”發出《召回通知》,並與客戶確認,涉案批次藥品均已售完,無上述批次藥品召回。

福建一善藥業有限公司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向無藥品經營資質的個人提供藥品的行為。鋻於該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違法事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符合《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以從輕處罰進行裁量。8月23日,廈門藥品稽查辦依法對福建一善藥業有限公司予以上述行政處罰。

記者通過企查查獲悉,“永城市東城區班秀榮保健品門市部”為個體工商戶,2021年7月1日因未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永城市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2023年3月14日,該保健品門市部登出。(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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