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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傷上加傷”,保險賠償應減少?

發佈時間: 2023-08-23 14:47:14   |  來源: 人民法院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造成傷殘,其本身無過錯,本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理賠,現卻因受害人自身舊傷原因而被要求承擔一半責任,是否合理合法?近日,河南省週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西華縣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償付被保險人12萬餘元的一審判決。

2022年9月,袁某甲駕駛三輪電動車正常行駛時,與肖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相撞,造成袁某乙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西華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肖某負全部責任,袁某甲、袁某乙無責任。該輕型欄板貨車購買有車輛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經人民法院委託第三方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報告中顯示袁某乙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疾病與損傷為同等責任)。

袁某乙訴至西華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肖某賠償其全部損失。保險公司則辯稱,鑒定報告中註明其自身疾病與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情對於袁某乙的十級傷殘負同等責任,故袁某乙的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應當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剔除。

西華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典確定的過錯責任原則,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舊疾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無因果關係,也不存在過錯,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體質狀況而認定受害人存在過錯或者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於保險公司的辯論意見一審法院未採納,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償付被保險人1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週口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在涉及傷殘鑒定時,當受害人本身無過錯,但其陳舊性損傷在傷殘評定中存在一定參與度影響時,能否依據舊傷參與度比例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應準確把握其中的因果關係及保險公司免責的法定情形。陳舊性損傷已經轉化為個人特殊體質時,受害人對於損害發生或擴大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因事故損傷造成了殘疾的後果,二者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因交強險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受害人舊傷影響不屬於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綜上,受害人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傷殘後果存在參與度而自負相應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足額賠償。(記者 趙棟樑 通訊員 韓超傑 位小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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