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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質跨省運輸液化石油氣
浙江一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獲刑

發佈時間: 2023-08-23 15:04:23   |  來源: 人民法院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23年3月27日,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小貨車,運載液化石油氣鋼瓶從杭州市余杭區運輸到外省某液化氣站,灌裝液化石油氣後再運回。程某駕車行駛至杭長高速公路安吉收費站時,車內80瓶凈重1002.7千克的液化石油氣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涉案液化石油氣屬於危險化學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該條明確了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工作的人員、車輛應取得相應從業資格和運輸許可。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在無從業資格且未取得相應運輸許可的情況下運輸經鑒定為危險化學品的液化石油氣,已經危及公共安全,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違法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危險化學品的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均需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否則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産安全和公共安全。時值高溫炎熱天氣,從事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行業者,更應合法經營、依法運輸,切勿因一時利益驅使,以身犯險。(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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