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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管理規定要來了 不得分析健康狀況、社會階層等敏感資訊

發佈時間: 2023-08-09 10:04:21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為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保護個人資訊權益及其他人身和財産權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近日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資訊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

旅館客房等場所不得安裝個人身份識別設備

《徵求意見稿 》明確,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

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建設、使用、運作維護單位,對獲取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洩露或者對外提供。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資訊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品質等為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旅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隱私的場所不得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

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分析健康狀況、社會階層等敏感個人資訊

《徵求意見稿 》強調,個人自願選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應當確保個人充分知情並在個人主動參與的情況下進行,驗證過程中應當以清晰易懂的語音或者文字等方式即時明確提示身份驗證的目的。

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人臉資訊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增強個人資訊保護意識和能力。

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遠距離、無感式辨識特定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應當將相關服務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時間、地點或者人群範圍內,不得關聯與個人請求事項無直接必然相關的個人資訊。

此外,除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為緊急情況下保護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分析個人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狀況、社會階層等敏感個人資訊。

物業不得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唯一方式

《徵求意見稿 》指出,除法定條件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臉原始圖像、圖片、視頻,經過匿名化處理的人臉資訊除外。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不得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作為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資訊進行身份驗證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驗證方式。

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或者存儲超過1萬人人臉資訊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備案資訊發生實質性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終止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應在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徵求意見稿 》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網信、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依據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編輯:趙曉雯

編審: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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