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康藥業業績預告不準收警示函 擬發不超6.8億可轉債
發佈時間: 2023-07-19 11:01:36 | 來源: 中國經濟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關於對浙江維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維康藥業,證券代碼:300878.SZ)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維康藥業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區間為8,030萬元-10,02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區間為6,800萬元-8,700萬元。2023年4月17日,維康藥業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修正後預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區間為4,300萬元-5,30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區間為1,800萬元-2,800萬元。業績預告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
維康藥業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劉忠良、總經理孔曉霞、財務總監王靜和董事會秘書朱婷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維康藥業、劉忠良、孔曉霞、王靜和朱婷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維康藥業2022年年報顯示,公司董事長劉忠良的任期起始日期為2015年3月26日,任期終止日期為2024年5月16日;公司總經理孔曉霞的任期起始日期為2021年5月17日,任期終止日期為2024年5月16日;財務總監王靜的任期起始日期為2021年5月17日,任期終止日期為2024年5月16日;董事會秘書朱婷的任期起始日期為2015年3月26日,任期終止日期為2024年5月16日。
維康藥業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交所創業板市場上市,本次公開發行股票2,011萬股,佔發行後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全部為新股發行,原股東不公開發售股份,本次發行價格為41.34元/股,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任紹忠、鐘德頌。
維康藥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83,134.74萬元,募集資金凈額為72,559.56萬元,較原計劃多18,554.56萬元。公司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招股書顯示,公司擬募集資金54,005.00萬元,計劃用於醫藥大健康産業園一期項目(中藥飲片及中藥提取、研發中心、倉儲中心)、行銷網絡中心建設項目、補充營運資金項目。
維康藥業本次發行費用共計10,575.18萬元,其中,承銷保薦費用為7,315.86萬元。
維康藥業2022年6月10日發佈2021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202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80,439,06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5.40元(含稅),共計派送現金股利43,437,096.72元(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8股,合計轉增64,351,254股,不送紅股。本次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後,公司總股本將增加至144,790,322股(最終轉增數量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實際轉增結果為準),剩餘未分配利潤結轉至下一年度。
維康藥業2023年4月4日午間發佈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註冊批復的公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68,000.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擬投資于醫藥大健康産業園二期項目(空心膠囊、中藥配方顆粒及經典名方製劑)、中藥配方顆粒及新藥等研發項目、補充流動資金及償還銀行貸款。
維康藥業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發行方式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在發行前協商確定。
維康藥業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包靜靜、鐘德頌。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洩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資訊依法披露前,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不得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資訊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資訊。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資訊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説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並購重組活動;(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浙江維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維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忠良、孔曉霞、王靜、朱婷:
浙江維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康藥業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維康藥業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區間為8,030萬元-10,02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區間為6,800萬元-8,700萬元。2023年4月17日,維康藥業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修正後預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區間為4,300萬元-5,30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區間為1,800萬元-2,800萬元。業績預告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劉忠良、總經理孔曉霞、財務總監王靜和董事會秘書朱婷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組織公司完善內部控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及資訊披露制度並嚴格執行,切實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