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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杜絕虛假宣傳,醫美機構不得製造“容貌焦慮”

發佈時間: 2023-07-17 09:54:16   |  來源: 北京日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發佈

醫美宣傳不得製造“容貌焦慮”

醫美機構不得製造“容貌焦慮”,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單次治療費用5倍的費用。為進一步規範本市美容醫療機構合同簽約行為,市衛健委會同市市場監管局近日聯合印發《北京市醫療美容服務合同(試行)》示範文本,主要供營利性美容醫療機構與接受醫療美容服務的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使用。

按照示範文本的要求,消費者應以實名接受醫療美容服務,否則在發生糾紛時將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消費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簽約。

消費者有權索取藥品資訊及溯源。示範文本規定,消費者可以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等資訊進行核實,避免接受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從業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提供的醫療美容服務,或使用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註冊或備案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此外,消費者還可以向美容醫療機構索要服務項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膠原蛋白及假體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凈值藥械産品的合格證、溯源碼等資料。

示範文本特別對醫美機構提示,應如實介紹、宣傳服務內容和效果,杜絕虛假宣傳,不得製造“容貌焦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實施價格欺詐行為。

為了化解美容醫療機構預付式消費退費糾紛,合同示範文本對“預付費”行為進一步規範。示範文本特別提示,時間跨度較長的預付費消費具有風險,請消費者謹慎選擇。

其中,採用預付卡付費的,消費者有權向美容醫療機構了解預付卡所兌現的服務內容及藥品和器械等相關醫用耗材的數量和品質、價格費用、有效期限、餘額退回、風險提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資訊;有權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查詢消費記錄、餘額等資訊。

美容醫療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超過單次治療費用5倍的費用,不得超過場地租賃的期限收取費用,到期限還沒有完成醫療美容服務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示範文本明確提出,自繳費之日起7日內,美容醫療機構尚未實行醫療美容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退款。消費者提交退費申請單之日起,5日內應一次性全額退回預付款。

如果在約定時間內,美容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美服務無法滿足消費者實際需要,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應自提交退費申請單之日起,15日內退還消費者預付款的餘額。 (記者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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