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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宏仁醫藥有限公司銷售劣藥被罰 為片仔癀子公司

發佈時間: 2023-07-13 15:57:42   |  來源: 中國經濟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佈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行政處罰決定書《三明宏仁醫藥有限公司銷售劣藥馬勃案》(閩明藥稽處罰〔2023〕6號)顯示,三明宏仁醫藥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規定的馬勃,被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三明藥品稽查辦公室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7月5日。

2023年4月26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三明藥品稽查辦公室收到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明市監稽移字〔2023〕05號)。該函稱,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調查某醫院涉嫌抽檢不合格“馬勃”中藥飲片一案中,發現涉案中藥飲片馬勃供貨單位為三明宏仁醫藥有限公司。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4日從某醫藥有限公司購進標示為生産企業安國宏仁藥業有限公司、批號202005001-35、規格3g×100/袋的馬勃3 kg,後全部銷售給該醫院,得款3360元。上述馬勃于2023年3月8日在該醫院被監督抽樣,經三明市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SM230066),結果為【檢查】項下“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規定。2023年4月23日,當事人從被抽檢單位該醫院得知上述馬勃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後,向該醫院發出藥品追回通知,截至2023年4月25日追回上述馬勃2.4 kg。扣除追回的馬勃2.4 kg,當事人實際銷售上述馬勃0.6 kg,得款672元。扣除購進成本558元,當事人銷售上述批次馬勃違法所得為114元。

三明藥品稽查辦公室認為,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馬勃,經檢驗結果為【檢查】項下“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為劣藥。當事人銷售劣藥馬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鋻於當事人購進上述中藥飲片馬勃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貨方《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品質保證協議書、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授權委託書及審核證明、藥品出廠檢驗報告書、銷售票據等證明真實合法,建立的藥品採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真實完整,儲存、銷售、出庫復核、運輸藥品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真實完整的記錄,符合《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認定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馬勃是劣藥,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馬勃2.4 kg;沒收違法所得114元。

片仔癀(600436.SH)年報顯示,三明宏仁醫藥有限公司為公司子公司,間接持45%比例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産(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産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産、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産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下為原文: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明藥品稽查辦公室行政處罰決定書

閩明藥稽處罰〔2023〕6號

當事人:三明宏仁醫藥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02MA2YLL716H

住所:***

法定代表人:陳文坤

身份證號碼:***

2023年4月26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三明藥品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收到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明市監稽移字〔2023〕05號)。該函稱,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調查***醫院涉嫌抽檢不合格“馬勃”中藥飲片一案中,發現涉案中藥飲片馬勃供貨單位為三明宏仁醫藥有限公司。

收函後,本辦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調查。2023年5月17日,本辦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劣藥馬勃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同日,本辦依法對當事人追回的2.4 kg馬勃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2023年6月15日,本辦依法將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延長30日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4日以***元/kg的價格從***醫藥有限公司購進標示為生産企業安國宏仁藥業有限公司、批號202005001-35、規格3g×100/袋的馬勃3 kg,後以***元/kg的價格全部銷售給***醫院,得款3360元。上述馬勃于2023年3月8日在***醫院被監督抽樣,經三明市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SM230066),結果為【檢查】項下“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規定。2023年4月23日,當事人從被抽檢單位***醫院得知上述馬勃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後,向***醫院發出藥品追回通知,截至2023年4月25日追回上述馬勃2.4 kg。扣除追回的馬勃2.4 kg,當事人實際銷售上述馬勃0.6 kg,得款672元。扣除購進成本558元,當事人銷售上述批次馬勃違法所得為114元。

另查,當事人購進上述馬勃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貨方《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品質保證協議書、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授權委託書及審核證明、藥品出廠檢驗報告書、銷售票據等證明真實合法;建立的藥品採購記錄、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完整;儲存、銷售、出庫復核、運輸上述馬勃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完整的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陳文坤、品質負責人戴*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具有案件主體資格和藥品經營(批發)資質;

2.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明市監稽移字〔2023〕05號)證明案件來源;

3.三明市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M230066)、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馬勃為劣藥;

4.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購進發票、銷貨單、驗收記錄、銷售明細、銷售給***醫院發票和銷貨清單、運輸交接單、銷售退貨發票、藥品追回通知及記錄表複印件等,證明當事人銷售劣藥馬勃的購進單位、銷售對象、銷售數量、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等事實情節以及當事人對不合格藥品實施追回行為;

5.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醫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品質保證協議書、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授權委託書及審核證明等供貨方資質材料複印件,藥品出廠檢驗報告書、銷售票據複印件等,證明當事人進貨渠道合法且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

6.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採購訂單、收貨記錄、驗收記錄、藥品出入庫明細表等,證明當事人採購、收貨、驗收藥品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完整的記錄;

7.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藥品出入庫明細表,銷貨清單、運輸交接單複印件等,證明當事人儲存、銷售、出庫復核、運輸藥品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完整的記錄。

2023年6月27日,本辦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閩明藥稽罰告〔2023〕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未向本辦提出陳述、申辯。

本辦認為,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馬勃,經檢驗結果為【檢查】項下“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為劣藥。當事人銷售劣藥馬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鋻於當事人購進上述中藥飲片馬勃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貨方《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品質保證協議書、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授權委託書及審核證明、藥品出廠檢驗報告書、銷售票據等證明真實合法,建立的藥品採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真實完整,儲存、銷售、出庫復核、運輸藥品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真實完整的記錄,符合《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本案認定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馬勃是劣藥,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馬勃2.4 kg;

2.沒收違法所得114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上述罰沒款。當事人根據本辦開具的《福建省非稅收收入繳款通知書》,自行選擇繳款方式。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辦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三明藥品稽查辦公室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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