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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視康旗下産品因“備案問題”被兩度處罰

發佈時間: 2023-06-20 14:58:01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日前,信用中國顯示,貴州苗視康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簡稱:苗視康公司)因“使用不符合經備案的産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被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20000元。

違法事實顯示,現查明:當事人貴州苗視康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為開展眼部保健的經營活動,與聲稱為中康生物醫學技術(廣州)有限公司的業務員簽訂了採購訂單,擬購進100瓶“免疫組化抗原修復緩衝液”用於眼部按摩保健業務。第一批購進了30瓶,單價為53元,總價為1590元。

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當事人檢查中,發現上述産品無內包裝標簽,産品標識的生産廠家為廣州榮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該生産廠家所在地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該産品並非為廣州榮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産。同時申請的該産品備案種類為體外診斷試劑,與查處産品的標示不符。

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苗視康公司行為屬於生産、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産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苗視康公司違法使用的醫療器械免疫組化抗原修復緩衝液予以沒收,並處罰金2萬元。

此外,信用中國還顯示,苗視康公司在4月19日因經營未備案的化粧品,被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2.3712萬元。

據處罰資訊顯示,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苗視康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苗視康植萃舒緩眼霜産品,無法提供國産普通化粧品備案憑證,違反了《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化粧品分為特殊化粧品和普通化粧品。國家對特殊化粧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粧品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未備案的普通化粧品違法行為。

依據《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苗視康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對未備案的苗視康植萃舒緩眼霜及違法所得3712.00元予以沒收,並處罰金20000元。

企查查顯示,貴州苗視康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 4月15日,註冊資金2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及實際控制每人平均為楊某。苗視康宣稱是一家以苗醫苗藥為基礎的、眼部健康管理服務公司,主要産品有苗視康植萃舒緩按摩膏、眼部霧化液、白眼罩(儀器一體機)、眼貼、藍眼罩(眼部脈衝儀)、舒緩護眼眼罩等。苗視康公司自稱已為數千名患有近視、弱視、斜視、飛蚊症、青光眼、翼狀胬肉、早期白內障等眼部疾病的人群提供了眼部調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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