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2023-05-31 15:31:40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以下簡稱濕地保護法)實施一週年。同時,今年也是我國加入《濕地公約》三十一週年。為加強濕地保護法治宣傳,凝聚全社會珍愛濕地、保護濕地的強大共識,展示人民法院濕地生態保護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十二件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濕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發揮著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與人類生存發展息息相關,被譽為“地球之腎”。濕地還是眾多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繁衍、棲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種基因庫”。
近年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認真貫徹落實濕地保護法,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濕地的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資源開發利用等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用司法之力為濕地保護和修復工作保駕護航,推動我國濕地保護高品質發展。
本次發佈的十二件濕地生態保護專題典型案例包括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等不同訴訟類型;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大江大河和重點湖河濕地灘塗保護等多方面內容;保護範圍涉及黑龍江興凱湖濕地、江蘇鹽城沿海灘塗濕地、安徽三汊河濕地、湖南東江湖濕地、上海長江河口灘塗濕地、浙江杭州灣濕地、福建泉州灣河口濕地、廣東海珠濕地等在全國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影響的濕地保護區。上述濕地重點保護且被大眾熟知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包括丹頂鶴、麋鹿、中華白海豚、中華鱘、白鱘、東方白鸛、白頭鶴、白尾海雕、金雕、虎頭海雕等數十種,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植物種類更是數不勝數,孕育著異常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資源。這十二件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審理,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依法守住濕地生態安全邊界、為子孫後代留下大美濕地的不懈努力,對進一步加強濕地司法保護具有示範引領作用,也是我國全面履行《濕地公約》的具體行動,對彰顯我國大國擔當,推動濕地保護全球進程,具有積極意義。
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一、韓某輝等二十二人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韓某輝、魏某晏各自到廣東省清遠市找被告人黃某、姚某飛協商,由黃某、姚某飛收購該二人獵捕所獲野鴨。2019年9月,韓某輝、魏某晏共謀在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附近獵捕野鴨。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魏某晏聯繫梁某平等被告人,採取在保護區濕地深處架設粘網、用擴音器播放禽類鳴叫方式誘捕野鴨;魏某晏聯絡黃某、姚某飛進行銷售,韓某輝負責運輸、發貨。韓某輝、魏某晏等二十名被告人共計非法獵捕野生動物27319隻,黃某、姚某飛合計收購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10602隻。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對本案二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輝等二十二名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本案係共同犯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次要作用,分別認定了主犯、從犯;並根據各被告人的自首等情節及犯罪危害程度,對各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依法追繳非法所得共計396600元,並沒收犯罪工具。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興凱湖濕地是位於中俄邊界處的國際重要濕地,被納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與生物圈保護網路,是候鳥的驛站和天堂,有記錄的鳥類達200多種,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更是天然的物種基因庫。非法獵捕、倒賣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威脅生態平衡,還容易造成病毒、寄生蟲的感染傳播。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全案二十二名被告人非法狩獵行為的刑事責任,不僅對非法獵捕鳥類的犯罪行為進行打擊,還對非法收購、倒賣野生動物資源的被告人判處刑罰,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是人民法院在環境生態保護領域貫徹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的鮮活案例。
二、顧某、陳某官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九段沙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署因野生動物疫源疫病主動預警採樣及環境保護志願工作需要,與案外人某公司簽訂協議,委託該公司組織人員在九段沙江亞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鴨類野鳥400隻,開展環境保護志願工作,完成後應將野鳥放生。爾後,該公司委託被告人顧某開展上述受託事項。顧某經與被告人陳某官事先商議,由顧某以鳥類環境保護志願者及採樣人員身份為掩護,將部分野鴨私自帶出保護區,以每只15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給陳某官,共計68隻。某日交易後,顧某被民警抓獲,並在其車上查獲待售野鴨33隻。經認定,上述101隻野鴨均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共計50500元。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對顧某、陳某官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陳某官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進行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顧某受委託在自然保護區捕捉雁鴨類野鳥,本應是為了野生動物疫源疫病主動預警採樣及環境保護志願工作需要,且其在受委託期間接受了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的培訓,但其罔顧工作要求,以特殊身份掩護非法目的,進行非法狩獵,行為惡劣,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依法應予嚴厲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每人平均積極參與,不區分主從犯,其中顧某在犯罪實施過程中的作用相對於陳某官更大,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評判。遂判處顧某有期徒刑一年;陳某官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追繳違法所得。宣判後,各方未抗訴、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九段沙自然保護區是上海市面積最大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也是長江口地區唯一基本保持原生狀態的河口濕地,是長江口地區魚類區係最具代表性的區域,擁有著豐富、珍貴的生物資源,同時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全年禁止狩獵區域。本案被告人身為九段沙自然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本應履行濕地保護區內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職責,但其利用環境志願工作者身份便利,以非法目的進行狩獵,將捕獲的野生動物偷運外售,行為惡劣。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犯罪情形,對該環境保護志願者處以較重刑罰,對於加強濕地管理,規範環境保護志願工作人員行為,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三、邱某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日晚,邱某駕駛漁船至湖南省資興市黃草鎮豐林村牛角塘組“桎木垅”東江湖水域,網捕大量翹嘴魚,隨即在漁船上將捕獲的魚全部剖掉,並將內臟取出扔進湖中。之後,邱某聯繫案外人胡某前來收購,在等待胡某時,被民警當場抓獲。邱某捕獲的翹嘴魚重118.9公斤。經湖南省資興市農業農村局認定,邱某實施非法捕撈行為的區域屬東江湖浙水資興段大刺鰍、條紋二須鲃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漁獲物蒙古紅鲌屬保護區內保護物種。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對邱某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邱某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並繳納環境生態修復資金1萬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違反水産資源保護相關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保護物種蒙古紅鲌118.9公斤用於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邱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係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邱某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主動繳納1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資興市社區矯正管理局經調查評估,建議對邱某適用社區矯正。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及認罪悔罪表現,對邱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判處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後,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案發水域位於東江湖國家濕地公園。東江湖位於湖南省東南部,水質達到國家地表水一類水質標準,被譽為“湘南洞庭”。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東江湖浙水資興段大刺鰍、條紋二須鲃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全面實行永久性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生産性捕撈;該保護區以外的水域,從2021年1月1日零時起,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産性捕撈,暫定10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追究非法捕撈者刑事責任的同時,考慮到違法者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以及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悔罪表現,對其從寬處罰,有效發揮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優勢。同時,為有效預防非法捕撈水産品犯罪,宣傳濕地漁業資源保護,人民法院深入案發地開展巡迴審判,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並組織當地群眾旁聽庭審,通過網路直播庭審、以案釋法,吸引數千人次進入直播間,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傳播方式講好了法治故事。
四、蔣某林訴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補償案
【基本案情】
蔣某林承包位於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三龍鎮鬥龍港村六組土地從事水稻種植等,經營模式為無公害水稻(稻蝦輪作模式)。2019年秋、冬季,蔣某林種植的196畝水稻被野鳥侵食、損壞,蔣某林因意識到野鴨等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僅採取燃放鞭炮方式驅趕,但保護區面積過大,收效甚微,導致其種植的水稻被野鳥侵食、損壞,基本絕收。經測産評估,蔣某林損失為384317元,扣除蔣某林實際未進行收割、運輸、曬烘等費用16660元後損失為367657元。後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大豐自規局)根據相關部門的書面請示意見,參照江蘇省農業保險大豐地區現行執行標準,給予蔣某林每畝550元補償,共計107800元。2020年12月,蔣某林領取補償款107800元後,以大豐自規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大豐自規局對蔣某林的196畝無公害水稻被野鴨損害後按照550元/畝補償107800元的行為違法;大豐自規局依法、據實補償蔣某林經濟損失367161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因保護法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産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本案中,大豐自規局根據相關部門意見,參照江蘇省農業保險大豐地區現行執行的每畝550元標準補償107800元,明顯偏低,未能體現行政補償的合理性原則。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蔣某林合理損失367657元酌情由大豐自規局按照70%進行補償。遂判決大豐自規局向蔣某林支付補償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應支付149559.9元)。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江蘇鹽城濕地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地處江蘇中部沿海,是我國最大的灘塗濕地保護區之一。保護區內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丹頂鶴、白鶴、黑鸛、遺鷗等,二級保護動物大天鵝、鴛鴦等,以及其他具有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的“三有”鳥禽。濕地保護法明確,國家要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塊位於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周邊,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為濕地自然保護區鳥禽的“食堂”。承包人在其種植水稻被野生鳥禽侵食、損壞的情況下,仍然選擇採取對野生鳥禽不會造成傷害的方式驅趕,對於承包人因保護濕地野生鳥禽遭受的損害,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補償合理性原則,依法支援承包人的相應訴訟請求,較好地平衡了濕地野生鳥禽公共利益保護與濕地緩衝區土地使用權人承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
五、慈溪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訴寧波某工程隊非訴行政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寧波某工程隊未經批准在寧波杭州灣新區興慈五路與十一塘路北側擅自搭建項目部。2022年4月,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違法行為。經現場勘測,該地塊東至杭州灣新區沿海灘塗、南至十一塘、西至興慈五路十一塘橫江橋、北至已批臨時用地,涉及土地面積1003平方米,地塊規劃用途為灘塗。2022年4月26日,慈溪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慈溪自規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寧波某工程隊未經批准擅自搭建項目部的行為進行處罰: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2.沒收非法佔用案涉土地上的建築物及構築物;3.對非法佔用案涉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10030元。寧波某工程隊繳納了罰款,但未履行其餘處罰內容。2022年10月28日,慈溪自規局向寧波某工程隊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在法定期限內,慈溪自規局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前述行政處罰決定中的第1、2項內容。
【裁判結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寧波某工程隊未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上述決定確定的全部義務,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慈溪自規局催告,寧波某工程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對慈溪自規局申請執行的“退還非法佔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及騰空在非法佔用的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的建築物及構築物”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由寧波市自規局前灣新區分局組織實施。
【典型意義】
灘塗是海灘、河灘和湖灘的總稱,是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灘塗對沿岸流入的各種污染物質有自然凈化的功能,而且具有調節洪水等自然災害和氣候的功能。案涉灘塗地段位於寧波杭州灣新區,臨近杭州灣國家濕地公園。被執行人非法佔用灘塗建設項目部且佔地面積較大,不僅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而且對灘塗的濕地資源保護和生態功能發揮造成妨礙。行政執法部門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違法行為,責令其改正並作出行政處罰,人民法院發揮非訴執行司法審查職能,依法支援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打擊非法佔用灘塗行為,有力推動了灘塗濕地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修復。
六、姜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姜某將其購買的毒藥與麵粉、麵包蟲等食物混合後,在蚌埠市淮上區三汊河國家濕地公園附近拋撒。偵查機關在姜某家中和三汊河濕地姜某拋撒食物的附近發現被毒死的鳥類共計13種66隻。經鑒定,被毒死的普通鵟系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二級保護動物;灰喜鵲、棕背伯勞、雉雞、黑水雞、山斑鳩等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同時,灰喜鵲、棕背伯勞等還被列為《安徽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姜某提起公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鑒定,姜某用投放有毒餌料的方法非法捕獵、殺害66隻野生鳥類造成的環境損害總價值為44900元。
【裁判結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姜某自願認罪認罰,又係初犯、偶犯,主動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姜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應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遂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案涉動物屍體依法處理;扣押在案的麥麩(含有麵包蟲)1750克、老鼠藥與麵粉混合物3950克和色拉油400克依法予以沒收;姜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44900元(已支付)、專家評估費500元(已支付)。宣判後,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安徽三汊河國家濕地公園是淮河流域保存較好的一塊平原沼澤型草本自然濕地,是鳥類的天堂,棲息於此的國家二級保護鳥類有三種,安徽省一級、二級保護鳥類共十余種。被告人用投放有毒餌料的方法非法捕獵、殺害鳥類,不但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本身,而且給濕地生態環境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人民法院同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是最嚴法治觀在環境資源司法中的具體體現;同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有效發揮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優勢。此外,考慮到三汊河國家濕地公園周邊鄉鎮、村莊較多,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實施犯罪的位置豎立警示教育牌,並將被告人繳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購買魚苗在該地增殖放流,起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判決生效後,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作為蚌埠市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法院與蚌埠市禹會區、淮上區人民檢察院、安徽三汊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共同簽署三汊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協作協議,加強濕地協調保護力度,將濕地資源保護從末端前移到訴源、治未病,共同營造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
七、鄭某元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間,鄭某元及其子鄭某平擅自在泉州臺商投資區洛陽鎮白沙村海江大道開闢三個地塊用於收納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大肆招攬他人前來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築垃圾。後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後參與。涉案人員共收取垃圾傾倒費用近百萬元。經測算,案涉傾倒垃圾區域地塊面積達56003.5㎡,垃圾總填方達152234.2。經鑒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經混合傾倒、填埋,其中銅、鉛、鎘、砷、鋅、鈷、鉬、硒、鎳、鈹、釩、鉈、錳、鉻等重金屬和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氮等監測因子含量超過基線水準,對土壤和地表水環境造成污染,後期清理垃圾廢物費用達999萬餘元。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鄭某元、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訴;並對該四人及福建某建設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鄭某元等被告根據各自責任承擔生態環境恢復費用及清理措施費用共計999萬餘元、鑒定費27萬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元、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造成公私財産損失達一百萬元以上,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情節嚴重。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六年不等,並處四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追繳各自違法所得。鋻於案涉區域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判決鄭某元等十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在各自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生態環境修復費用992萬餘元、鑒定費用27萬元,合計1019萬餘元,並就其污染環境行為以書面形式在省級以上報刊進行登報道歉。宣判後,莊某東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針對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問題,向當地市、區兩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四件,督促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清運案涉固體廢物,並完善工作機制。
【典型意義】
福建省泉州灣河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是中國亞熱帶河口灘塗濕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亞洲重要濕地和中國優先保護生態系統、中國重要濕地、中國重點鳥區,主要保護對像是灘塗濕地、紅樹林及其自然生態系統,中華白海豚、中華鱘等多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本案垃圾傾倒區域,緊鄰泉州灣河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案涉人員長期大量違規傾倒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不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脅到泉州灣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特別是其中洛陽江原生紅樹林、桃花山海濱水禽兩大生態核心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破壞周邊濕地自然生態景觀和海絲文化景觀。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依法從嚴判處被告人自由刑及財産刑;同時準確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認定相關涉案人員依法連帶承擔環境修復等費用,有力彰顯了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司法擔當與價值導向。人民法院積極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則是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與行政機關協同推進環境治理的有益實踐。
八、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江蘇省常州市長蕩湖投放其從劉某處購買並由其運至現場的鲇魚25000斤。此後,常州市金壇區、溧陽市長蕩湖漁政監督大隊累計打撈死亡鲇魚20208斤。經鑒定,死亡鲇魚為革鬍子鲇,係外來物種。經評估,徐某的投放行為對長蕩湖漁業資源造成的直接損害補償(賠償)費不少於7427.6元至44565.5元,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至6000元。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徐某、劉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徐某、劉某連帶賠償違法放生造成的長蕩湖漁業資源直接損失3萬元,連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5000元用於長蕩湖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宣傳,連帶賠償專家評估費用1.8萬元。
【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發生不利改變,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及懲罰性賠償責任。遂判決徐某承擔其因違法投放外來物種革鬍子鲇所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事務性費用1.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000元,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賠償款項用於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和生物安全風險防範科普、法治宣傳。宣判後,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作為長江、太湖之間重要的調蓄性過水湖泊,長蕩湖生態的健康穩定對環太湖流域水環境安全、濕地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侵權人未經批准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外來物種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人民法院在適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同時,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功能,判決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並將懲罰性賠償金用於生物安全風險防範科普、法治宣傳,在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情形和使用路徑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庭審邀請了多家媒體集中報道,網路同步直播,100多萬網友線上觀看,提升了公眾參與生物安全風險防範和濕地保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引起了較好的社會反響。
九、湖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德清縣某絹紡塑化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德清縣某絹紡塑化公司為降低其排放污水中污染物總氮濃度,以逃避環保部門監管,該公司污水處理站負責人沈某松指使污泥操作工沈某法等人,採用輪流定時關閉或打開污水站標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閥門以及清水管道閥門的方式,干擾線上自動監測設備自動取水樣,並將總氮等污染物濃度超標的污水2萬餘噸排放至廠區北側河道中。該河道流經下渚湖濕地。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會同公安部門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上述違法事實。經鑒定,排放廢水顯著超過外環境地表水本底值,導致環境污染,造成生態環境損失595155元-618130元,鑒定評估費用9萬元。2019年9月25日,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德清縣某絹紡塑化公司的沈某松、沈某法等人作出另案刑事判決。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德清縣某絹紡塑化公司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德清縣某絹紡塑化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595155元,並承擔鑒定評估費9萬元。
【裁判結果】
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德清縣某絹紡塑化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採用輪流定時關閉或打開污水站標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閥門以及清水管道閥門的方式,干擾線上自動監測設備自動取水樣,將生産過程中産生的污水未經有效處理即排入河道造成污染,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遂判決德清縣某絹紡塑化公司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595155元和鑒定評估費9萬元。宣判後,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下渚湖濕地是長三角地區生態系統多樣性高、原生狀態保持最完整的天然濕地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價值。本案被告公司在下渚湖濕地周邊水域排放污染物濃度超標的工業廢水,嚴重污染水體和濕地。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同時,判令本案被告承擔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責任,切實貫徹“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堅持生態修復優先,積極引導被告購買濕地碳匯,並將碳匯認購金定向用於構建以沉水植物群落為核心的濕地生態涵養系統,提高下渚湖濕地水系自我凈化和碳匯功能,保障濕地生態功能和可持續利用,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
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華、某財産保險公司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3時30分,被告徐某華駕駛貨車沿江蘇省東臺市麋鹿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東臺市弶港鎮蹲門居委會西側路段,與兩頭麋鹿發生碰撞,致兩頭麋鹿死亡、車輛受損。經江蘇省東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某華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有情況處置不力,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華駕駛的貨車在被告某財産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經東臺市林業中心評估認定,徐某華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兩頭麋鹿整體價值損失為6萬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華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麋鹿死亡,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徐某華所駕車輛在某財産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在責任限額範圍內能夠足額賠償。遂判決某財産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因徐某華的交通事故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萬元。宣判後,當事每人平均未上訴,某財産保險公司已全額支付賠償款。
【典型意義】
鹽城黃海濕地是我國首處濱海濕地類世界自然遺産,其生態功能和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黃海濕地縱跨多個行政區域,存在多頭管理、管理盲區現象。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按照“誰損害、誰擔責”的原則,判決義務人全額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判決生效後,鋻於黃海濕地野生動物被撞事件時有發生,人民法院及時向當地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在沿海地區車流量較大、周邊野生動物經常出沒的道路設置野生動物出沒警示標牌,提醒廣大駕乘人員謹慎駕駛,小心避讓,以減少車輛對野生動物的傷害。司法建議發出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及時在麋鹿經常活動的路段安裝野生動物警示標誌10余套。人民法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向存在管理和保護漏洞的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積極推動濕地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進一步提升濕地保護訴源治理實效,對構建多元共治的濕地生態保護工作機制具有示範意義。
十一、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訴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0日,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以下簡稱崇明海塘所)與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簽訂《關於使用奚西小圩的協議》,約定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承租位於上海市崇明區陳家鎮奚家港外口西側小圩約2.7萬平方米灘塗作砂石堆場,並由其投資對奚西支堤涵外口進行疏拓保灘,隨小圩合同期內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滿後,該工程無償歸屬崇明海塘所。2009年2月,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在該土地上建造了五隻臨時水泥桶倉及封閉式砂料堆場,從事混凝土生産、加工。崇明海塘所曾于2019年、2020年三次向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發出告知書,明確合同期滿後將不再續租,要求限期騰退土地,均遭拒絕。為此,崇明海塘所訴至法院,訴請該公司將前述灘塗騰空後交還。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崇明海塘所返還案涉引水河疏拓、護岸保灘工程費用等,並賠償建造地上物經濟損失等,確認案涉灘塗歸該公司使用。
【裁判結果】
審理中,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對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辦理的環境評價文件進行審核,並提示其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責任風險。經組織調解,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先行騰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區域,仍保留水泥桶倉和封閉式沙料堆場未騰退,亦未停止生産。一審法院認為,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是基於租賃協議取得案涉灘塗的使用權,現租賃期限屆滿,該公司依約應當及時騰退、交還土地。遂判決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將案涉灘塗騰退、歸還給崇明海塘所;同時,崇明海塘所返還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履約保證金。宣判後,上海某建築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奚西支堤沿岸屬於長江口灘塗,地處我國弧形黃金海岸與長江黃金水道的交匯處,位於上海市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範圍內,與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崇明東灘濕地”及亞太地區遷徙水鳥的重要通道“東灘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毗鄰。本案中,被告長期在長江沿岸從事混凝土生産加工,如不及時規制,將造成長江口灘塗生物多樣性降低,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受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依託駐崇明區河長制辦公室法官工作室平臺,引導被告先行騰退部分灘塗,開展生態環境整治。對於被告拒絕騰退區域,依法及時作出裁判,確保灘塗區域全面清退。本案的妥善處理,促進了重要濕地周邊的産業佈局進一步優化,確保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及時、有效救濟,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與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二、廣州某汽修廠環境污染責任訴前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珠法院)從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海珠分局(以下簡稱海珠生態環境分局)獲悉,廣州某汽修廠未設置廢水廢氣處理裝置,將車輛維修過程中噴漆調漆産生的廢氣、打磨産生的廢水在未達到排放標準前提下排放。經調查發現,海珠生態環境分局此前已約見了該汽修廠負責人劉某,要求其在2022年3月10日前自行關停。為及時有效制止該汽修廠的排污行為,加強訴源治理工作,海珠法院協同海珠生態環境分局提前介入,協助解決。同年4月8日,海珠法院與海珠生態環境分局一同到現場調查,確認該汽修廠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未設置廢水處理設施。該汽修廠負責人表示,其從2021年底起在該處經營,期間受疫情影響停業一段時間,實際經營時間較短,將儘快整改並提交整改方案。因遲遲未收到該汽修廠的整改方案,海珠法院作出《法律風險提示》並向該汽修廠送達,詳細告知污染環境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收到《法律風險提示》後,該汽修廠承諾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海珠法院向海珠生態環境分局通報了該汽修廠整改承諾,由該局督促按期完成整改。
【處理結果】
2022年5月16日,海珠法院、海珠生態環境分局與海珠濕地管理辦公室相關人員再次到現場核實該汽修廠整改情況,監督該汽修廠完成搬離噴漆房、調漆房等工作。了解到該汽修廠擬搬到新址繼續經營,海珠法院告知其須完善環保設備設施及合法排放,避免再次引起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的風險。至此,在海珠法院、海珠生態環境分局與海珠濕地管理辦公室協同配合下,及時、有效地預防了海珠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受損的風險發生。
【典型意義】
海珠濕地位於廣州中央城區,是全國特大城市中心區面積最大的濕地公園,是名副其實的城市“綠心”。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工作中發現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受損的風險,通過提前介入,向經濟主體有針對性地發出法律風險提示,進行“點對點”環保宣傳普法,敦促行為人自我檢查、主動整改,提前消除生態環境污染隱患,及時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人民法院通過多方協調聯動,積極融入環境治理體系,形成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合力,是加強源頭預防化解矛盾的創新舉措,也是從“治末端、治已病”轉換到“治前端、治未病”的生態環境保護新模式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