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將孩子打成輕傷 監護資格能“一撤了之”嗎?
發佈時間: 2023-05-25 11:46:39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婦聯、中國關工委24日聯合發佈第二批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本批案例集中呈現了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聯合婦聯、關工委深入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做法和成效,為各地提供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促進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走深走實,推動相關制度機制健全完善。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共6件,既有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也有涉未成年人民事執行監督案件、困境未成年人保護案件。
在胡某某故意傷害案中,2019年底至2021年11月,被害人楊某某(案發時10周歲)的親生母親胡某某多次因學習、日常管教等問題,對其實施抓頭往墻上撞、熱水衝燙身體、掐脖子、咬手,用衣架、溜冰鞋、數據線毆打等傷害行為。經鑒定,楊某某損傷程度輕傷一級。2022年10月9日,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檢察院以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10日,光明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本案是一起監護侵害案件,經社區網格員報告發現。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第一時間告知檢察院相關情況,並商請就被害人安置等問題提出意見。檢察機關介入後與婦聯等部門進行了會商,對楊某某監護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評估。
經調查了解,楊某某所處家庭為重組家庭,母親胡某某與丈夫關係不佳。胡某某曾遭遇前夫家庭暴力,情緒控制能力弱,有暴力教養習慣。胡某某的暴力教育方式與其養育壓力大、教育能力不足、個人生活經歷等密切相關。
評估認為,本案具備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改變監護人錯誤認知和行為方式的可能性。從未成年人長遠成長需要考慮,建議對胡某某開展強制家庭教育指導,並進行監護能力動態評估,盡力修復楊某某原生家庭環境。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等協商一致,先由民政部門對楊某某進行臨時監護,同時,對胡某某啟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案件偵查階段,在與檢察機關的協商溝通下,公安機關向胡某某發出了《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對胡某某夫婦進行訓誡。同時,檢察機關、婦聯、關工委與司法社工、社區社工等共同組成家庭教育指導專家組,啟動對胡某某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審查起訴階段,在繼續對胡某某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同時,專家組對胡某某監護能力進行了定期評估。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將胡某某悔罪表現、家庭教育能力提升情況隨案移送法庭,並建議法庭將上述情況作為判處刑罰的參考。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階段,法庭參考檢察機關提供的情況,宣佈對胡某某適用緩刑,並將家庭教育後續跟蹤納入三年緩刑考驗期管理。
2022年12月8日,檢察機關與民政、婦聯等部門共同組織召開了不公開聽證會,結闔家庭教育指導效果和楊某某本人意願,經會商決定對楊某某恢復家庭監護,並繼續跟蹤楊某某監護狀況。
專家組圍繞減壓、情緒管理、教養技巧、法治教育等制定了詳細的指導計劃。經過四週的教育指導,胡某某認識明顯改變,表示“感到後悔,也慶倖自己沒有失手將孩子傷害得更重”。此後,指導團隊開展了每兩週一次的會談,對胡某某開展創傷輔導、心理教育等,提高其情緒覺察及管理能力、家庭教養能力。經過七個月的指導幫助,胡某某的不合理認知、與孩子的溝通方式、溝通頻率和親子關係均明顯改善。
在對胡某某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同時,檢察機關委託專業力量對被害人楊某某開展了針對性的心理疏導和救助保護。楊某某心理創傷已經修復,與胡某某關係融洽。
檢察機關指出,在辦理監護侵害案件、對待“問題父母”時,不能簡單地“一訴了之”,更不能將監護人監護資格“一撤了之”。應該全面調查未成年人家庭情況,系統評估監護問題,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監督家庭保護責任落實。能通過家庭教育指導、督促監護等方式改變監護人監護方式,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要充分紮實做好指導幫助工作,為未成年人創造和睦、安全的原生家庭環境。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的,及時支援相關主體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中,應注意精準評估需求、找準工作切入點,科學合理施策,持續跟蹤鞏固。將家庭教育指導與司法辦案有機融合,切實保證指導效果。
(編輯:彭瑤 編審: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