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印發:明確“一事不再罰”
發佈時間: 2023-05-17 10:47:14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為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保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處罰辦法》)。
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依法行政的新部署新要求,嚴格遵循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對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進行修訂,為進一步落實好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執行好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提供了基礎保障。
修訂後的《處罰辦法》共八章92條,包括總則、實施主體與管轄、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執行、結案和歸檔、監督、附則等內容。其中第三章“普通程式”又依據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按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資訊公開的順序進行分節規定。
《處罰辦法》修訂以新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為基礎,嚴格遵守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範;同時緊密聯繫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全面推動《處罰辦法》貫徹落實,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規範化執法水準。同時,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並重,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處罰辦法》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問《處罰辦法》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近年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意見》。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指明瞭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同時首次單獨把法治建設作為專章論述。《處罰辦法》修訂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
二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具體舉措。《處罰辦法》作為行政處罰法的下位法,需要準確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內容,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的修訂情況,在處罰種類、時限、許可權、程式、執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調整,避免法律適用的矛盾和衝突,確保依法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權。
三是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新形勢的現實需要。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生態環境系統監測監察執法垂直改革等取得顯著進展。《處罰辦法》修訂對於改革進程中發生的新變化、地方亟待解決的新問題作出回應,確保新形勢下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嚴格規範依法開展執法活動。
四是推進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公正文明執法的有力保障。《處罰辦法》修訂嚴格遵循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緊密聯繫生態環境執法實際,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程式、規範行政裁量權、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加大資訊公開力度,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問:請問《處罰辦法》修訂中有哪些考慮?
答:《處罰辦法》修訂中主要有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是妥善處理《處罰辦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係。
作為行政處罰法的下位法,《處罰辦法》原則上對行政處罰法已明確的事項不作重復規定。但考慮到《處罰辦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為了便利基層執法人員學習使用,日常執法中實現“一本在手、應有盡有”,《處罰辦法》修訂中適當引用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執法常用事項作出細緻全面的規定。如處罰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則、案件管轄、調查取證、聽證、法制審核等程式規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等行政裁量權等規定。對執法中較少涉及的事項,則僅作簡要引述,不展開規定。
二是妥善處理《處罰辦法》與執法實踐需求的關係。作為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的專門規章,《處罰辦法》緊密聯繫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盡可能作出細化明確的規定,呼應基層執法實踐中反映強烈的重點難點問題,提高執法處罰工作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據各地執法實踐情況,科學細化關於立案時限和條件、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自動監測數據應用、資訊公開等規定。
問:請問《處罰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處罰辦法》在文件名稱、適用範圍、框架結構、具體內容上都進行了修改。
在文件名稱上,由《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改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在適用範圍上,新增了核與輻射領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執行。”此次修訂刪除了該條,《處罰辦法》生效後,適用範圍也包含核與輻射領域的行政處罰。
在框架結構上,修訂後《處罰辦法》條款數目由原來的82條增加至92條,整體框架不變,仍為八個章節。其中遵照行政處罰法的修改將第三章“一般程式”改為“普通程式”,同時依據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按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資訊公開的順序進行分節規定。
在具體內容上,一是修改完善處罰種類。依據行政處罰法對於行政處罰定義和種類的規定,同時梳理了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二是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調查中止和調查終止的情形規定,將其與調查終結情形加以區分。三是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完善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四是規範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式。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式要求,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對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範圍進行細化。五是補充增加行政處罰資訊公開的內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式”中單獨增加“資訊公開”一節,對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內容、不予公開的情形、隱私保護、公開的期限、公開撤回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六是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綜合考慮現行法律法規有關罰款數額的規定以及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立案時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適用簡易程式的處罰金額、較大數額罰款等時限和數額作出了調整。
問:請問如何做好《處罰辦法》的貫徹落實?有哪些重點工作安排?
答:生態環境部將組織開展釋義解讀、專題培訓、宣傳普法等工作,為《處罰辦法》落實創造有利條件。一是做好解讀培訓。確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準確理解和把握《處罰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依法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權。二是加強普法宣傳。組織指導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深入開展“送法入企”,積極宣傳《處罰辦法》修訂情況,讓企業和廣大群眾深刻體會生態環境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現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規定,結合《處罰辦法》的修訂實施,深入研究執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進一步修改聽證程式規定、文書製作指南等配套文件。
下一步,我們將以《處罰辦法》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和有效抓手,深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持續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全面約束執法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並重,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依法實施輕微免罰,強化説理式執法,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