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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新增財産如何分配(以案説法)

發佈時間: 2023-04-27 10:43:21   |  來源: 人民日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案情】張某與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並簽署《自願離婚協議書》,此後,張某遲遲未向王某支付協議中約定的撫育補償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過程中王某得知,張某母親在兩人離婚冷靜期內去世,並遺留有一套房産,張某辦理了遺産公證,並將房屋出賣。王某認為,張母去世發生在離婚冷靜期內,當時原、被告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張某繼承的房屋份額應屬於張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産,要求分割張某出賣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母去世時張某與王某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張母的自書遺囑中並未寫明張某繼承取得的房産份額屬於張某個人所有或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張某變賣繼承房産按份額所分得的售房款屬於一項新增的、並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産。因此,張某繼承的房産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歸張某與王某共有,王某有權主張分割售房款。

【説法】法官表示,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財産並不能一概認定屬於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而應該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

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於夫妻共同財産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為夫妻的共同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對共同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一)一方的婚前財産;(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産;……”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官提示,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係,但進入離婚冷靜期後雙方對離婚的後果有著明確的預期。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産安排、兒女照顧,要充分溝通協商,審慎處理。 

(本報記者 金歆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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