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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幸,法律為她們撐起“保護傘”

發佈時間: 2023-04-18 10:36:53   |  來源: 人民法院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遭遇家暴,女性如何保護自己?男方出軌,女方如何避免人財兩空?為照顧家庭長期不工作的女性,離婚時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梳理了近年來婦女權益保護的一些典型案例,為女性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權益提供指導。

女子婚後照顧小孩未工作,離婚時獲家務補償

小芳和小剛是從小認識的同學,兩人戀愛結婚後,生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女兒出生後不久,二人因生活瑣事産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21年10月起分居。女兒出生之後,一直都是小芳在照顧,一直在家沒有工作。

2022年4月,小剛起訴提出離婚,要求女兒由他撫養,小芳每月支付撫養費等。小芳同意離婚,請求女兒由其撫養,小剛支付撫養費等。小芳稱,女兒不滿兩周歲,尚未過哺乳期,需要她一直陪伴,她無法外出工作,負擔較多義務,要求小剛補償其勞務費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本案中孩子尚不足兩周歲,且平時主要由小芳照料,故孩子隨小芳生活更為適宜,並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小剛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

關於補償款,一審法院認為,小芳婚後在家照料女兒,確在撫育子女、承擔家務方面付出了較多時間和精力,其勞動價值應值得肯定。結合雙方結婚時間、小芳在家照顧女兒的持續時間以及小剛收入情況等因素,判決小剛給付小芳補償款5000元。

小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剛支付其補償款5萬元。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已充分考慮了照顧女方的因素,再依據小芳家庭的實際情況以及小剛的收入等因素,酌情確定補償款金額。小芳再要求提高補償款,缺乏事實依據,故對其上訴理由未予支援。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審判團隊協助負責人黃蓓介紹,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該條款打破了原婚姻法有關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需滿足夫妻分別財産制的前提條件,明確肯定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為照顧家庭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請求家務補償明確了法律依據,對保護家庭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女子因丈夫出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男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小嵐和小楓經自由戀愛結婚,婚後不久二人生育一女。可好景不長,2016年底,女兒出生半年多,小楓就去了外地工作,與小嵐分居。自此二人一直處於分居狀態。

2019年初,小嵐發現小楓與其他女子交往,氣憤不已的小嵐向小楓提出離婚,並訴至法院,要求女兒由其撫養,小楓支付撫養費等。

小嵐還提出,小楓出軌的行為給她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要求小楓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小楓同意離婚,但稱與案外女子只是互有好感的朋友,並沒有同居,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雖然係自主婚姻,但婚後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並因工作原因長期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疏離。其間,小楓又與案外女子發生婚外感情。現小嵐主張離婚,小楓同意,故判決二人離婚,女兒由小嵐撫養,小楓支付撫養費每月3000元。但一審法院未支援小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

小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楓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中,小楓否認有出軌行為,但根據已經在案的保證書、日記等材料,足以認定小楓在一定時間段內與案外女子存在婚外情,並導致雙方婚姻破裂。小嵐提出的相應損害賠償,存在法律和事實依據,理應予以支援。根據小楓婚外情的具體情況、過錯程度、造成的後果,並結合該案一審中財産分割已酌情照顧女方等因素,法院判決小楓應支付小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長潘靜波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相比較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條款,以更好地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基於此,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過錯情節、損害後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了認定。本案中,根據已經在案的材料,法院認定小楓已構成重大過錯,故支援了小嵐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部分訴請。

女子遭遇家暴,法院出具人身保護令

阿梅和阿勇在工作中相識後相戀,于2013年11月結婚並育有一子。結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後來阿勇經常外出遊玩,又沒有正當工作,導致雙方矛盾越來越大。

2021年3月,阿梅遭阿勇家暴而報警,同年6月,阿梅再次遭遇家暴並報警,阿勇當日出具保證書,承諾不再與阿梅吵架,以後不使用暴力。可是同年8月,雙方多次在電話中爭吵,阿勇還用言語威脅阿梅。後阿梅因家暴原因,在本市某區救助管理站獲得救助。

2021年9月,阿梅向一審法院起訴離婚,阿勇不同意,其間阿梅又多次遭到阿勇的威脅和騷擾。同年12月,阿梅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阿勇對阿梅實施毆打、辱罵、威脅等行為;禁止阿勇騷擾、跟蹤、接觸阿梅及其親屬;禁止阿勇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阿梅的住處、工作單位、孩子學校、孩子培訓學校。

2022年1月,阿梅再次報警,稱阿勇酒後欲前往其住處鬧事,此後阿勇在與阿梅的微信溝通中,還用言語侮辱阿梅。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雖經自由戀愛結婚,但在近年來的共同生活中爭執不斷,阿勇未能控制情緒,使用暴力手段,侵害阿梅身體和精神,在法院出具人身保護令後仍有言語侮辱行為,可確認雙方感情已破裂,故對阿梅要求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援。此外,由於阿勇對阿梅實施家暴的行為,對夫妻感情破裂負有過錯責任,阿梅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判決阿勇給付阿梅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阿勇不服,提出上訴。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阿勇對阿梅實施家暴證據確鑿,現阿梅要求離婚,理應予以支援。阿勇上訴稱雙方感情未破裂,並稱阿梅有重大過錯,與事實不符,故阿勇以此為由請求判令不離婚,不予支援,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黃蓓指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判定存在家暴情節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財産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可對施暴方少分財産,對於受害方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援,具體數額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準、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

觀察思考

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切實保障婦女權益

如何通過審判工作有效保障婦女權益,是家事審判工作的重要內容。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長方方表示,該院不僅在裁判中體現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懲戒家庭暴力行為,依法對婦女實施特殊保護,還不斷探索建立案後回訪、心理干預、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機制,持續關注判後婦女婚姻家庭狀況。

據了解,日常審判工作之餘,上海一中院還延伸司法鏈條,走進社區開展法律諮詢,深入街道學校,宣傳典型案例,營造保護婦女權益良好社會氛圍。

方方還表示,婦女權益保護是一項長期工作,在今後的工作中,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將進一步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創新審判延伸工作,為有效維護婦女權益提供司法保障。

(王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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