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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業産品品質安全 這兩項規定7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 2023-04-12 17:00:49   |  來源: 央廣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為了督促工業産品生産單位落實産品品質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生産單位主要負責人産品品質安全責任,規範品質安全管理人員行為,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工業産品生産單位落實品質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將於7月1日起施行。

工業産品生産單位落實品質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工業産品生産許可、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並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産品生産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品質安全總監、品質安全員,依法落實産品品質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生産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産品品質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産品品質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品質安全總監、品質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生産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産品品質安全管理工作。

品質安全總監、品質安全員發現産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産許可證、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失效時,應當提出停止相應産品生産、銷售等否決建議,生産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經確認存在缺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召回。

工業産品銷售單位落實品質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7月1日起施行

記者獲悉,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工業産品銷售單位落實品質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將從7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工業産品生産許可、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並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産品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品質安全總監、品質安全員,依法落實産品品質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産品品質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産品品質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品質安全總監、品質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産品品質安全管理工作。品質安全總監、品質安全員發現産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應産品銷售等否決建議,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銷售的確認存在缺陷的産品,銷售單位應當配合生産單位及時進行召回。

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基於工業産品品質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包括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建立臺賬、核對産品品質資訊等內容的《工業産品品質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總臺央視記者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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