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都市醫藥股份公司廣告違法 被寶安區處罰
發佈時間: 2023-03-30 09:16:55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行政處罰資訊(深市監寶處罰〔2023〕新安64號)顯示,深圳市都市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中,該公司因廣告違法行為被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罰款600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處罰決定日期為2023年3月22日。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深圳市都市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447.736萬人民幣,大股東:深圳市都市網際網路投資有限公司,持股61.68%。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佈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