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伸向孩子的那只看不見的“手”
發佈時間: 2023-03-20 10:03:06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有一隻看不見的手正在利用網路的開放和便捷,“隔空猥褻”未成年人。它會偽裝成同性別的“姐姐”,用20元買不雅視頻;它可能是“男朋友”,提出拍裸照、裸聊的邀請。當小孩想拒絕時,對方會用手上的照片進行脅迫。在法律上,這種行為被稱為“隔空猥褻”。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國範圍內有1130人因為利用網路“隔空猥褻”未成年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一隻無形的“手”
利用網路實施隱秘的傷害
“隔空猥褻”是指行為人為滿足性刺激目的,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打著“個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裸聊”或發送“裸照”“裸體視頻”等方式進行猥褻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隻危險的“手”正通過網路伸向未成年人。
廣州南沙區檢察院的檢察官賀星星辦理的第一件“隔空猥褻”案中,一名35歲男子利用聊天小程式,與兩名12歲女孩建立網戀關係,此後在聊天時希望女孩能發裸照給他。其中一名女孩想分手,不願意繼續發照片時,他威脅要到處散播照片。女孩很害怕,告訴了媽媽,媽媽果斷報了警。
武漢市蔡甸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李瑤辦理的一起“隔空猥褻”案中,一名11歲的武漢女孩在短視頻平臺上遇到了一個收圖的“姐姐”。女孩喜歡Lolita裙,常常在社交平臺分享自己穿制服的照片。2022年3月底,她收到一條資訊:收圖+v……5元一張。女孩主動加了微信。在她眼裏,對方是有著相同愛好的“姐姐”——其微信頭像是一個粉色的、戴著貓咪頭箍的女生,還和女孩以“姐妹”相稱。實際上,對方是一個26歲的男性,在距離武漢1000公里之外的廣西縣城賣手機。該男子花了91元收了女孩6張照片和4段視頻。
“隔空猥褻”未成年人
法院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第11批指導案例中的“駱某案”終於厘清了爭議,明確了通過網路實施的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以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發生在2017年的“駱某案”,是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隔空猥褻”案。2023年2月,承辦該案的檢察官郭艷萍講起六年前辦案時的困擾。
首先是法律上的空白。她沒有找到可以參考的判例或者法律解釋。駱某的行為是不是符合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在辦案過程中,她和助理一直在尋找依據回答這個問題。
在這起事件當中,雙方雖然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但女孩的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創傷。2017年1月女孩開始和駱某成為網友,到3月4日駱某被抓,女孩近兩個月都很驚慌。她一度刪掉了對方,但駱某又虛構其他身份添加她的QQ威脅,還找到女孩學校的高年級學生“説服”她聽話。女孩沒辦法,又加了回來。卷宗裏很多細節郭艷萍至今都説不出口。郭艷萍説,司法社工為女孩做心理諮詢時,女孩已經出現了明顯的創傷後應激反應。
幾次梳理案卷材料後,郭艷萍堅定了自己的判斷——駱某的行為符合猥褻兒童罪的兩個本質特徵及外在表現形式。郭艷萍解釋,駱某主觀上是想通過觀看女孩的照片達到性刺激的目的,而且是以強迫的方式讓女孩進行拍攝,女孩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駱某獲得女孩裸照後,屬於犯罪既遂。
一審法院對於駱某強迫女童拍攝裸照,並通過網路獲取裸照的行為,沒有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郭艷萍堅定地提出了抗訴。武漢市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後,支援了區檢察院的抗訴。武漢市檢察院認為,駱某的行為侵害了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符合猥褻兒童罪的實質要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我們希望二審法院能對網路猥褻行為做出認定,厘清分歧。如果不打擊,網路就成了不法之地,人人可以為所欲為。”郭艷萍表示,“‘隔空猥褻’更大的風險在於超越了時空限制,過去的孩子接觸的基本是同學、老師,至少和社會有一些區隔。網路無限擴大了他們交往的圈子,對於意圖不軌的人來説,要找到他們太容易了。”
最終,法院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對於此類案件,武漢市檢察院未檢部門的主任張琦提到,從2019年開始到2021年,武漢市涉及網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佔比逐年增加。有些實質性的性侵案件也發端于網路。李瑤經手的發生身體接觸的性侵案件中,有將近70%都是從網路開始。
檢察官:家長要提醒孩子
不要輕信網路上的陌生人
很多時候,未成年人對網路另一邊人的身份、年齡、性別、外貌都無法甄別真假,這也讓很多人容易用虛假資訊行騙。賀星星説,幾年前的“童星案”包括她自己承辦的“隔空猥褻”案,犯罪嫌疑人都是拿著別人的照片,用假名字、假年齡跟被害人交往。“但未成年人根本不知道,她還會因為對面是同齡人而放下戒備”。
李瑤表示,某些時候,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可能也覺得自己在被網路“保護”。不管是露出身體的哪個部分,只要不露臉就是安全的,“她們考慮不到這件事後續的影響,或者被這種人纏上了有什麼危險”。
這些孩子為什麼能對那個從未謀面的陌生人如此信任?李瑤分析,這個年齡段的女孩子身體開始發育,出現了懵懂的性意識。在網路各種視頻的引導下開始憧憬愛情。如果沒有好的引導,她就會探知到“沒有邊際”的東西。
孩子們看起來很成熟,但屬於孩童的天真簡單還是會不經意間流露。李瑤印象中,那個被哄騙著賣照片的小女孩好單純,她的網名就是真名,從沒想過要隱藏自己的資訊。
很多受害人與這些網路上的“大灰狼”都是單線聯繫,很難被第三人發現。這些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時間、地點、條件。賀星星説,“一旦他們掌握了受害人的裸照之後,又有了新的籌碼。他們更容易利用孩子不知道怎麼處理、害怕的心理,持續威脅,實施猥褻。”所以“如果監護人發現不了,外人就更難了”。
郭艷萍表示,家長最基本要做的就是提醒孩子不要輕易相信網路上的陌生人,“家長只知道給個手機,又不知道孩子在看什麼,你以為他在學習呢,其實並不是”。
據了解,武漢的檢察官們這幾年也會進校園、社區、鄉村開展預防性侵和網路安全教育活動。賀星星提到了2021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六大保護”。包括家庭、學校、社會、網路、政府、司法在內都要行動起來,開展多維立體的性教育,“這不是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個機關單獨能做到的”。
賀星星説,學校要針對不同年齡段、不同性別的學生開設專門的性教育課,每個階段的孩子的需求不一樣,他們的理解能力、辨識能力也不一樣。這樣才會真正起到效果。
性教育家方剛從2013年開始辦了針對青少年的“貓頭鷹性教育營”。2018年之後,他們把網路性騷擾也加入了課程當中。直到現在,很多家長都覺得,孩子得到十五六歲才需要性教育。方剛説,實際上不是的,所有與性有關的議題都要更早開展。在“貓頭鷹性教育營”擔任講師的王弘琦解釋,性教育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提前”。
辦理“隔空猥褻”案件
對網路監管提出更高要求
辦理“隔空猥褻”案件也對網路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過去幾年的“清網活動”在凈化網路空間上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卻讓檢察官們在辦案時犯了難。
“隔空猥褻”案件的辦理最主要的證據就是電子數據和雙方的聊天記錄。賀星星解釋,隔空猥褻適用的罪名就是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他們要通過聊天記錄識別被害人是不是被強迫的,如果缺乏強制性,他們就要循著聊天記錄的蛛絲馬跡,去查證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受害人是未滿十四週歲的兒童,還在實施威脅行為。在這個層面,無論兒童是不是自願,嫌疑人都是夠猥褻兒童罪的。而猥褻人數和次數的多少,直接關係到犯罪嫌疑人的適用刑期。
賀星星辦理的那個案件,最後只查到嫌疑人有六七個QQ號,但據本人交代,還有過其他QQ號,只是賬號找不回來了。隨著賬號無法登錄,聊天記錄沒有了,某些證據也消失了。賀星星想,“有沒有一種可能,能讓這些線索更早地轉交到公安機關?這樣公安就可以早發現早打擊”。
本版文(除署名外)/本報記者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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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指導性案例
確立無身體接觸猥褻行為視同線下犯罪追訴原則
據《法治日報》報道,2022年10月,最高檢發佈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報告指出,近五年來,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續上升,其中“隔空猥褻”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發、頻發,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網路獵物。
區別於傳統的身體接觸方式,“隔空猥褻”具有隱蔽性更強、危害更廣的特點。雖然沒有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利用網路強迫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送隱私部位的照片、視頻、裸聊甚至發送侮辱淫穢的語言,都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針對一些“大灰狼”通過網路聊天,脅迫女童自拍裸照上傳,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早在2018年最高檢就發佈指導性案例,確立無身體接觸猥褻行為視同線下犯罪的追訴原則。
有兒童醫學專家指出,性侵對兒童心理的影響常常是明顯而持久的。比如,害怕、做噩夢、不易與他人相處、學習困難等,有的還會用吸毒、違法甚至自殘來表達內心痛苦,出現抑鬱及反社會行為。
斬斷“隔空猥褻”的網路黑手,法律、監管、學校、家庭必須各盡其責、協同發力、懲防並重。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猥褻兒童的惡劣情節作了列舉式的規定,進一步細化猥褻兒童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其中(一)猥褻兒童多人或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當然,針對新型網路犯罪,我國法律還需進一步完善,強化網路執法和取證力度。
網路平臺也應盡到更多的社會責任,加強自身監管,進一步完善上網尤其是聊天和直播軟體的“青少年模式”,及時開發涉未成年人上網有害資訊識別系統,並及時採取干預遮罩措施,制止有關未成年人的色情淫穢資訊在網路傳播,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綠色的網路空間。學校和家庭要密切關注孩子的動態,教育、引導、監督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際網路,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網路世界觀,主動抵禦網路不良資訊的侵襲。(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