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搭訕未成年人被報警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發佈時間: 2023-03-17 09:25:59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未成年人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被陌生人搭話時存在害怕恐懼心理可以理解,向警察反映情況在主觀上並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過錯,若其言行未使他人名譽客觀受損或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名譽權侵權。近日,延慶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2022年9月,某教育培訓機構銷售王某與同乘公交車的16歲在讀學生白某搭話。當時車上乘客較多,兩每人平均無座位,為引起白某注意,王某觸碰到白某的胳膊,還詢問能否添加白某微信,白某同意,並電話聯繫朋友告知上述情形,讓朋友在終點站接她。有空余座位後,王某招呼白某過去坐,白某拒絕。二人都在終點站下車,王某繼續與白某搭話,王某稱白某未理睬他。之後白某三位朋友來找白某,原本離開了的王某被三人要求給白某道歉,雙方發生爭執,王某報警。白某本人未參與爭執過程,警察到現場後,白某反映其遭到王某猥褻,王某在公交車上持續用胳膊蹭她,問她在哪上學、住在哪等進行言語騷擾,稱自己是基於害怕心理通過了王某的微信好友請求,二人微信並未進行交流。2022年11月,派出所對王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12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及法定代理人賠償其因三次前往派出所、情緒不佳無法上班因而請假三天産生的誤工費3200元,以及向警察稱其猥褻導致的精神損失費10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名譽客觀受損或其社會評價降低,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其主觀感受不能作為名譽侵權行為認定的依據。白某向警察反映情況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會對王某的生活産生一定影響,但是考慮到事發時白某只有16周歲,心智尚不成熟,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被陌生人搭話時存在害怕恐懼的心理應屬情理之中,其並非主觀故意捏造事實誹謗王某。在沒有證據證明白某實施了惡意向其他人散佈虛構事實的情況下,向警察求助的行為並不會導致對王某社會評價降低,且白某向警察反映情況的求助行為是公民特別是未成年人處理矛盾的正常途徑。故判決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
銷售人員與陌生人搭話雖然是拉近距離的一種銷售手段,但在意識到他人未回應自己提出的問題、明顯産生抵觸情緒等情況下,自身應及時停止不妥舉動,避免他人産生誤會。
文/邢瑾霞(北京延慶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