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老人淩晨工作猝死 超齡勞動者誰來保護?
發佈時間: 2023-02-27 14:36:00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浙江寧波一名60歲中通快遞分揀工淩晨工作時,因心臟驟停猝死在崗位。
此前報道中,中通方表示願意賠付意外保險金額,額外給喪葬費和人道主義費用。家屬並未接受此方案,希望按照工亡流程處理。寧波人社局表示,60周歲已不屬於勞動者範疇,如果沒繳納工傷保險,就不能認定為工傷。近日,中通對媒體表示,警方已經介入處理,中通浙江省管理中心成立了工作小組,與家屬協商相關善後事宜,將不就此事再作回應。
在大眾看來,提供了勞動就是勞動者,不少網友提出疑問,60歲在崗猝死為何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60周歲不屬於勞動者範疇,超齡勞動者的權益誰來保護?
勞動關係、勞務關係背後權益大不同
在該起事件中,寧波人社局工作人員解釋,已經超過60周歲的人,如果是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肯定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不屬於勞動者,本身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如參加了商業保險,只能按照商業保險的流程處理;如果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領取養老待遇(養老金)的人員,在其他單位工作,可以繳納單獨的工傷保險。對單獨繳納工傷保險的人,出現疑似工傷的事故,被認定為工傷或工亡的,按照正常勞動者的工傷或工亡流程處理。
2019年,人社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號建議的答覆》“下稱《答覆》”中就曾指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即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加之,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大量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很複雜,包括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年限、部分農民工不願意參加社會保險、個別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辦理退休手續等。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直到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登出。這對用人單位有失公平。
2008年9月公佈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願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可以按勞務關係處理,依據民事法律關係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僅有一字之差,待遇卻千差萬別。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的保護,而受民法典的保護。因此,許多超齡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出現傷亡,未被認定為工傷或工亡,而是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訴訟等方式來獲得賠償。
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亟待法律保護
《答覆》顯示,司法實踐中,為保障超齡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妥善解決職業傷害問題,導致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認定不一致的問題。江蘇、廣東等地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結合本地實際,區別不同情況在勞動爭議仲裁和司法實踐中對超齡勞動者基本勞動權益保護如工作時間、最低工資、勞動保護等進行了一定探索。
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其中並未明確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人社部還在《答覆》中指出,將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議,以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推動儘早出臺《勞動基準法》,為難以納入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的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
參加保險是重要保護渠道
在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推進延遲退休的大趨勢下,與老年人就業相關的勞動保護成為亟待探索的新課題。目前看來,在該領域法律法規未完善前,積極參加保險是對勞動提供者,尤其是超齡工作者重要的保護渠道之一。記者注意到,一些行業結合自身特點,擴展保險參保的覆蓋面,以保護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2014年,人社部、住建部等部門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2021年,人社部等多部門在《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中提出,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臺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鼓勵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僱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昇平臺靈活就業人員保障水準。
2022年1月,人社部、國家郵政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指出,快遞企業使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督促勞務派遣公司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023年2月22日,國家郵政局公佈郵政快遞業更貼近民生七件實事,其中明確,將加強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督促企業依法與快遞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記者 彭瑤 趙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