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 奶酪博士被罰
發佈時間: 2023-02-23 11:11:24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近日從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式系統獲悉,奶酪博士(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奶酪博士)因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罰款10萬元。法律人士表示,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但損害了其他品牌的商品聲譽,還會干擾消費者的正常選擇,消費者可依法向相關企業進行維權。
奶酪博士因不正當競爭被罰10萬元。資料圖片
編造虛假資訊損害對手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書顯示,經查,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5日,奶酪博士通過實際控制的DrCheese666、DrCheese、DrCheese888三個短視頻賬號發佈自有“奶酪博士奶酪棒”産品的宣傳視頻,在上述視頻中,含有“你買過這種水酪棒嗎?不要再買這種一晃就掉的奶酪棒了,裏面大部分都是水,像我們奶酪博士的奶酪棒,口感就綿密多了”“原來奶酪棒之間的區別可以這麼大,我以前吃的只能叫果凍吧,果凍在超市買都得這個價,你們再看看他的價格,真是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等誤導性資訊,同時展示了“百吉福棒棒奶酪”産品及棒體、“妙可藍多奶酪棒”包裝及價格標簽。上述視頻由奶酪博士自行設計、製作、發佈。
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認為,奶酪博士的行為為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其罰款10萬元。
針對被處罰一事,記者近日聯繫到奶酪博士。其相關負責人表示,該事件屬於個別渠道存在的産品宣傳方式失當,公司高度重視,並已進行嚴格整改。
不過,2月20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奶酪博士的微公號推送的文章中仍發現有暗示和比較類資訊,如“是不是所有奶酪都適合推薦給兒童”“如果産品標注再制乾酪就要睜大眼睛”“為孕産婦和寶寶選擇奶酪,優選低鹽的原制奶酪,更為天然純凈”。
超市裏銷售的奶酪博士奶酪産品。孟剛/攝
消費者可要求退貨退款
據公開資訊,奶酪博士于2019創立,提出“奶酪博士,就是營養”的品牌定位,旗下有低鹽高鈣小圓奶酪、A2β-酪蛋白奶酪棒、佐餐系列奶酪等産品。奶酪博士的産品此前多由山東君君乳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君乳酪)代工生産。2021年,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通報,標稱由君君乳酪生産的1批次鮮酪棒兒童成長奶酪棒菌落總數超標。2月20日,記者在黑貓投訴網站搜索,看到針對奶酪博士的投訴有53條,反映的問題包含為“有異物”“發黴”等問題,這些投訴多顯示為“在處理中”。
北京理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久成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奶酪博士通過網路惡意散佈虛假或者誤導性資訊的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力,併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商業詆毀”。這樣惡性的手段會導致其他經營者的網路流量、商業廣告收益、融資能力等減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機會、可預期商業收益、議價能力、品牌價值等潛在競爭力受到損害。
王久成認為,奶酪博士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市場競爭秩序,對消費者産生誤導,進而影響其內心評價、購買意願和決策,損害了無辜消費者的權益。如果經營者傳播商品的虛假資訊,則可能涉嫌欺詐,消費者可要求退貨退款,如果涉及數額較大,證據收集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賠償損害等。
專家觀點:
同業競爭應秉持客觀公平原則
記者梳理髮現,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奶酪行業並不是個例。此前,乳業品牌“樂純”關聯方北京樂純悠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在自家兒童乳酪棒電商宣傳視頻中,將競品描述為含有“大量的添加劑”,侵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處以10萬元罰款。該處罰還成為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網路交易執法領域典型案例。
奶酪行業在我國起步較晚,當下仍處成長期。根據天眼查專業版數據顯示,我國目前有超1100家經營範圍含“乾酪、奶酪、芝士”,行業競爭激烈。
獨立乳業分析師宋亮表示:“從體量上看,我國奶酪消費處於培育期,消費者的認知度還沒有完全形成,正確的消費教育能夠促進消費者對奶酪的認知,並且能夠促進奶酪消費的增長,而歪曲打擊競爭對手的宣傳對消費教育來説非常不利。”宋亮表示,奶酪企業要加強自身的産品技術和科技創新的水準,而不是將精力放在不正當競爭上。
王久成介紹説,除了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的手段還包括混淆行為、虛假宣傳行為等,以上各種行為對市場環境的危害極大,不僅會破壞公平合理的市場秩序,還會妨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産力發展,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王久成表示,不正當競爭行為一直是監管的重點,經營者應當時刻關注其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合規風險、風險程度以及採取何種緩衝方案,以免遭受監管處罰、民事訟累,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同業競爭者之間,對他人商品進行對比、評價時,應當本著善意、中立、客觀、公平等原則,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做到言之有據,並避免貿然對同業競爭者進行負面評價,不能為了謀求一己私利損害他人、誤導公眾。(孟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