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2023-02-17 10:34:48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同一車輛7次超標“帶病上路”,相關責任人被處兩萬元罰款;企業持證卻不按證排污,多項污染物同時超標;私設暗管逃避監管,不但罰錢還被拘留……2月15日,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公佈了2022年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作
2021年12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系統發現房山區一家企業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經調查,該單位2021年8月18日至11月15日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傳輸有效率為78.84%,不符合《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八項“排污單位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應當達到90%以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2022年3月16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十日內改正,處二萬元罰款。
執法者説: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作是每個企業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應當肩負的社會責任。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作,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少數排污企業對線上數據的傳輸有效率不重視,以系統故障原因為藉口拖延整改,反映出少數企業法律觀念和主體責任意識薄弱,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二:銷售未納入北京市目錄的機動車
2021年12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門頭溝區一家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其在北京地區銷售的一款車型未在北京市環保排放標準車型目錄內。2022年12月3日,根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沒收該單位違法所得二十一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
執法者説:根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發佈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動機的生産企業、産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裝置。沒有納入目錄的車型,嚴禁在北京市場上銷售。汽車經銷商在採購汽車産品之前,應該核實産品是否在環保排放標準車型目錄內。企業應規範經營,切勿因小失大。從源頭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助力首都空氣品質持續改善。
案例三:同一輛車一年內連續7次排放超標,相關負責人被處罰
2022年10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順義區一家企業進行執法檢查,該單位車輛主要用於向北京市各商業網點運送貨物。2021年,該單位一輛廂式貨車因不符合排放標準受到7次罰款處罰。袁某負責車輛管理和日常檢查維護工作,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二萬元罰款。
執法者説:車輛超標,執法部門除依法進行處罰外,還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提出整改要求,但該企業非但沒有徹底整改,屢罰屢超竟達7次,最終執法部門對企業相關負責人袁某予以處罰,該案涉案金額為同類案件中最高。這也警示道路運輸、環衛、郵政、快遞、計程車等用車大戶尤其是企業負責人,不僅要知法、懂法,更要用實實在在的行動守法,小錯不重視、不改正就會鑄成大錯,受到法律嚴厲懲處。
案例四: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4月,北京市通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一家企業進行執法檢查,通過查看該單位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歷史數據並結合其他證據,發現2022年4月2日至4月4日期間,該單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等多項污染物超過了排污許可證廢水污染物排放許可限值。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通州區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處二十五萬元罰款。
執法者説: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依法排污。北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排污許可證後執法監管,嚴厲打擊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吊銷企業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管理要求運作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嚴格控制污染排放,嚴守達標底線。
案例五:物業公司私設暗管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3月,朝陽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一家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於2022年3月1日至3月4日期間,私自用水龍帶連接塑膠管將生活污水收集隔離池內污水排放至園區北側樹林土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朝陽區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十八萬元罰款,並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本案直接責任人處以行政拘留。
執法者説:排污企業利用暗管、滲坑等手段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類似的惡意違法行為還包括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其主觀惡意和客觀危害都十分嚴重。針對這類惡意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領域出臺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打出“組合拳”,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停産整治、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一系列嚴厲措施。排污單位應依法規範排污,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