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發佈時間: 2023-02-16 11:29:13 |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對已持續使用了10年的舊《辦法》進行了修訂,對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執業要求以及對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規範要求。
新修訂《辦法》也將進一步規範廣西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推進“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促進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醫療健康需求。
規範醫療機構管理
嚴格醫療機構命名,名稱應名副其實
近年來,全國各地因醫療機構名稱含有“男子”“男科”“女子”等詞語,或宣傳暗示診療效果而誤導就醫者並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使廣大患者難以正確選擇醫院進行就診。在記者的採訪中,不少市民及醫務工作者也對此現象表示反感。
對此,《辦法》對醫療機構名稱再次進行了規範。《辦法》要求,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按規定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查,並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辦法》還明確指出,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名副其實,與登記、備案的診療科目相適應。要符合國家規定要求,不得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倣或者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可能産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不得以外文字母、中文拼音組成;不得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産品命名。
有的醫療機構未經核準,擅自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除外),也有醫療機構使用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或冠以男子、男科或者女子等詞語的,也將被禁止。
實際上,在2012年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中,對此已經有相關規定。此次修訂的新《辦法》再次對醫療機構命名進行了完善和規範,進一步維護了群眾就醫權益。
此外,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除了常見的醫療衛生機構外,自第三方新業態獨立設置的醫療機構不斷出現。在新修訂《辦法》中詳細列出了“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新業態醫療機構的名稱,並規定了其執業登記許可權和校驗期限。
落實“放管服”改革
合理配置醫療資源,放寬準入資格
隨著我區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實施“乙類乙管”政策,醫療機構在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週期醫療衛生服務中發揮著愈加重要的作用。
為滿足人民群眾就近就醫的需求,《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整合和優化配置醫療資源,堅持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可及;落實醫療機構政府補助、補償政策,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服務體系。
針對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品質發展的意見》,我區在支援部分實力強的公立醫院在控制單體規模的基礎上,在適度建設發展多院區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為規範公立醫院分院區管理,修訂後的《辦法》規定醫療機構設置分院區的數量和要求等,將按照2022年1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年)》執行。
同時,為支援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我區將對社會辦醫區域總量和空間佈局不作規劃限制,僅分別對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許可權進行規定。根據國家要求,《辦法》取消了部分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發。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登記,並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所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執業。
加強診療服務管理
促進臨床合理用藥,規範醫療服務收費
進了醫院,看病的卻不是本院醫生?某些醫療機構“挂羊頭賣狗肉”,將科室出租外包,不僅患者服務和醫療品質得不到有效監管,醫療服務品質也難以保障。
如何進一步加強診療服務管理?《辦法》要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將本醫療機構名稱買賣、轉讓、出租、出借,不得將醫療科室出租、承包給其他機構或者人員以本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靜脈給藥診療工作事關患者生命安全,新修訂《辦法》還進一步強調了醫療機構靜脈輸液管理,促進臨床合理用藥,規範臨床診療行為。《辦法》提出,提供靜脈給藥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及觀察床;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設備及供氧設施;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不良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規定。
同時,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配備與其相適應的衛生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不得安排衛生技術人員從事其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提供診療服務時,醫療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相關門診病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年;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查報告以及診療、出生和死亡等醫學證明。(梁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