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發佈時間: 2022-11-09 11:08:21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低保等社會救助範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近日,民政部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要加大低保擴圍增效工作力度,規範完善低保準入條件,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落實低保漸退政策,細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
《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加強急難臨時救助,加強對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和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眾的臨時救助。
《通知》要求,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易地搬遷與低保工作銜接機制,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機制。
《通知》強調,要優化規範辦理流程,進一步明確低保等社會救助制度的辦理期限,落實公示、公佈制度,並對優化非本地戶籍人員救助申請程式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還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資金保障、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能力建設、加強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對做好保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社會救助範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現就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擴圍增效工作力度
(一)規範完善低保準入條件。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相關法規文件對低保條件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申請家庭收入、財産狀況等的基礎上,做好低保審核確認工作。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或者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條件。申請家庭符合條件的,不得僅將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低保範圍。採取“勞動力系數”等方式核算申請家庭收入的,要客觀考慮家庭成員實際情況,對確實難以就業或者較長時間無法獲得收入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納入低保範圍。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豁免,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範圍。
(二)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合理設置低保家庭財産狀況認定條件,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調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方法,綜合考量家庭財産市值、實際營收情況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等,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鼓勵各地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三)落實低保漸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後家庭每人平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可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後,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並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四)細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地1.5倍低保標準,且財産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鼓勵各地制定低保邊緣家庭財産狀況認定標準。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範圍。
二、進一步加強急難臨時救助
(一)加強對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的臨時救助。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3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範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與就業政策、失業保險的政策銜接,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臨時遇困人員渡過難關。
(二)加強對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眾的臨時救助。及時將受疫情影響暫未就業、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大學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導致基本生活陷入臨時困境的家庭或者個人納入臨時救助範圍。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因災返貧。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一)建立易地搬遷與低保工作銜接機制。加強摸排統計,做好遷入地、遷出地政策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變更低保類別、低保標準、補助水準,防止困難群眾因易地搬遷造成漏保或者重復納入低保。
(二)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項目,加快實現民政系統內部涉及婚姻、殯葬等資訊互通共用;加大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推動不動産登記、銀行存款、公積金養老金繳納、市場主體登記、死亡等資訊比對;完善異地協同查詢核對機制,及時辦理其他省份發來的核對請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機制。拓展全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資訊平臺應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預警指標,通過數據交叉比對、關聯分析和綜合評估,篩查存在風險的低收入人口,及時查訪核實、實施救助幫扶。加強與鄉村振興部門的資訊共用,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資訊平臺與防止返貧動態監測數據對接機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開展一次數據比對篩查,動態掌握未納入社會救助範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情況。要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等情況設置預警指標,對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別是一些因病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支出負擔較重、增收壓力大、返貧風險高的低保邊緣群體、支出型困難群體、重病重殘人員等要密切關注,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社會救助範圍。各級民政部門在保障好救助對象基本生活的同時,要根據困難群眾實際需求,及時將求助資訊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四、優化規範辦理流程
(一)明確辦理期限。各地要明確低保審核確認的辦理期限,包括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啟動資訊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等各環節的具體辦理期限。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發生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二)落實公示、公佈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調查核實提出的初審意見,應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低保審核確認完畢後,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資訊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公佈。資訊公示、公佈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資訊。
(三)優化非本地戶籍人員救助申請程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或者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請或者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救助,為臨時遇困群眾救急解難。
五、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要把進一步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緊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層層落實責任,週密組織實施。要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産狀況進行定期核查,會同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夯實工作基礎,努力提升對象認定準確性和數據統計品質。
(二)強化資金保障。地方各級財政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資金保障,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紮實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實的指導監督,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工作規範有序。要切實管好用好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不得擠佔、挪用、截留或者擴大資金使用範圍,守護好人民群眾的每一分“保命錢”。要結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審計整改、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強對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的督促檢查。鼓勵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基層社會救助幹部擔當作為。
(四)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提升社會救助專業化水準,充分發揮社工、志願者等作用,在村級全面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加強社會救助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採取政策解讀、專家授課、案例培訓、經驗介紹等方式,增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務水準。
(五)加強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引導鼓勵社會救助對象誠信申報。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家庭的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産等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産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要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産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於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決定停止低保;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要決定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