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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別亂刷!套現、出借都違法

發佈時間: 2022-11-02 13:37:45   |  來源: 央視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越來越多的老百姓用上了醫保卡,即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專用卡。醫院就診、看病買藥,有了醫保卡,不僅更方便,而且也大大減輕了患者的醫療負擔。

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少數違法犯罪團夥將貪婪之手伸向了醫保基金,利用醫保卡倒賣藥品的新聞報道頻繁見諸於媒體。

那麼,使用醫保卡套現違法嗎?可以用自己的醫保卡給家人開藥嗎?把醫保卡借給別人需要承擔責任嗎?針對這些法律問題,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張宇鵬律師進行了詳細解讀。

案例一:

男子利用醫保卡領取藥品

出售獲利被判刑

2020年至2021年期間,安徽省男子田某某利用國家醫療保障政策,用自己及配偶呂某某的醫保卡,從醫療機構領取遠超其正常用藥量的藥品,然後進行出售、換取其他藥品,獲利1萬元。

經辦案機關查明,田某某違規領取的藥品價值為33228.3元。正當他為發現了一條生財之道沾沾自喜時,殊不知自己的犯罪行為已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最終被捉拿歸案。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律師普法:

張宇鵬律師表示,近幾年,利用醫療保險管理漏洞,詐騙醫療保障金的案例時有發生。僅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就偵辦此類案件1396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繳醫保基金4億多元。司法實踐中,醫療保險詐騙主要有三類,一是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詐騙醫療保障金;二是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虛構用藥資訊,詐騙醫療保障金;三是個人詐騙醫療保障金。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刑法》等法律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參保人員實施前述行為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前述行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達到數額較大標準,觸犯刑法的,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作為參保人員,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超量購買醫保藥物並轉賣,造成國家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本案的判處,有利於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也為參保人員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待遇敲響了警鐘。

案例二:醫保卡購藥轉賣“幫手”也獲刑

2020年7月,上海市黃浦區一條非法經營藥品的黑色利益鏈被牽出。收醫保卡、配藥、快遞小哥都因參與了這一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

早在2019年1月,做勞務仲介的臧某、孟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李某向他們傳授了一條“致富”之道:“有些人會因為需要錢,拿閒置的醫保卡找人套現,你們可以到工業園區發些小廣告收卡。”兩人發現這個商機後,便開始替李某收卡,從中賺取差價。

作為中間人,李某從臧某、孟某處收來的醫保卡轉手就交到了丁某手中。李某向丁某宣稱自己有渠道能弄來別人的醫保卡,可以將卡內剩餘金額以6折的價格賣給丁某,由丁某去醫院配自己公司的藥。

這樣一來一舉兩得,丁某既賺了外快又完成了單位業績指標。二人一拍即合,開啟了“供卡+配藥”的“生意”。截至案發,李某等人非法出售藥品達11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丁某、臧某、孟某等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非法經營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經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李某等人因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各並處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律師普法:

張宇鵬律師表示,這個案例中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上述規定意味著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從事藥品銷售行為,無論是批發還是零售,都要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如果沒有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銷售藥品的行為,就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到醫療保障金的相關案件中,非法經營的具體表現為,倒賣醫保藥品的違法犯罪分子,絕大多數都是不具備藥品經營許可的個人。此時,倒賣藥品的行為人就屬於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涉嫌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就要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借親友醫保卡買藥看病被判刑

2019年1月,劉某患病需要就醫,因從單位辭職後醫保卡一直未續保,於是便找到姐夫張某借走醫保卡。

後劉某冒用張某名義,使用張某醫保卡至醫院就診。掛號成功的劉某來到醫院後,門診醫生告知劉某床位不足,暫時無法手術治療,先繳費開藥。劉某拿著張某的醫保卡繳費拿藥後回家。

不久後,劉某辦理了住院手續,再次使用張某的醫保卡完成了手術。2019年5月,醫保局接到舉報,劉某冒用張某醫保卡就醫。醫保局分別對張某、劉某約談,劉某試圖以張某不知情為由,替張某隱瞞。在種種證據面前,二人承認冒用醫保卡騙取社保基金合計6900余元的事實。

2021年2月,劉某被檢方公訴後,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考慮到張某因親情關係將醫保卡借予妻弟使用,已退賠涉案損失,亦未從中獲取利益,且到案後認罪認罰,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故檢方對張某作不起訴處理。

律師普法:

張宇鵬律師表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劉某冒用姐夫張某醫保卡就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醫保基金,屬於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醫保卡只能由參保人本人使用,明知他人冒用自己醫保卡,仍出租、出借,數額較大的,將構成共同犯罪,即便無償借給家人親友使用一樣觸犯法律。

醫療保障是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的《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強調“加強部門聯合執法,綜合運用協議、行政、司法等手段,嚴肅追究欺詐騙保單位和個人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打擊欺詐騙保、危害參保群眾權益的行為”。

通過該《意見》,可以看到國家對打擊醫保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講,須嚴格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要求使用醫保卡,做到專卡專用,不多領、不虛報、不轉賣,自身遵法守法的同時,也不給其他違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案例四:

5人盜刷他人醫保卡被判刑

2021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董某某在收到上線提供的醫保卡賬號和密碼後,指使吳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李某4人使用醫保賬號和密碼,在廣東省廣州市、貴州省貴陽市多個藥店購買某阿膠等藥品,共計盜刷12名參保人員的醫保金累計68000余元。

此案經公開審理後,法院判決認為,董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盜刷醫保卡的方式竊取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吳某某、林某某、李某、徐某某在他人指使安排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盜刷醫保卡的方式竊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5名被告人分別被處以3年8個月至7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至5000元。

律師普法:

張宇鵬律師表示,冒用他人醫保賬戶資金的行為定性,應區分醫保賬戶資金的性質。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統籌賬戶資金由醫保中心管理,參保人員發生符合當地醫保報銷條件的費用由統籌賬戶支付,該賬戶資金並不屬於參保人個人財産,如果冒用他人醫保卡偽造就醫、住院等材料騙取醫保資金報銷的,可以按照詐騙罪論處。

而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所規定項目範圍內的醫藥費用。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雖然使用有所限制,但在其法律性質上,《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這個案例中所涉及的盜竊罪,是指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麵包含兩層意思,一是違背他人意願,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二是竊取帶有隱秘性,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該案中,雖然是冒用他人名義獲得醫保藥品,但屬於在藥店盜刷個人賬戶資金購買藥品的行為,侵犯的是個人財産的所有權,屬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産,因此最終法院認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文/李奎

(中華志願者協會法律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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