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內發生意外 免責條款能免責嗎?
發佈時間: 2022-08-04 15:29:26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摔傷、噎食、被推倒受傷……因養老院照顧不週、第三人侵權等原因,造成老人人身受損害案件有逐漸攀升趨勢,養老院作為受託方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何承擔侵權責任?8月2日,北京豐臺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涉養老機構服務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糾紛特點進行介紹,呼籲“規範養老機構服務,關愛老人晚年健康”。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五年來,豐臺法院共受理涉養老機構服務糾紛案件40余件,案由多為侵權責任糾紛、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頻發,折射出養老機構護理精細度不夠,未盡到相應護理等級的照顧義務。
發佈會上,豐臺法院長辛店法庭庭長周生輝法官列舉了多個老人居住養老院後出現人身受損害的案件。
自2018年起,老人張先生就入住北京一家養老院,並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此後,張先生曾在2019年6月因病住院治療,並於當年7月10日重新回到養老院居住。
老人的兒子訴稱,2019年10月,因為護理人員照顧不週,致使原本就身體狀況不佳的張先生摔傷,身體左側大面積壓瘡,同時發現右側股骨頸骨折,使老人殘疾由原來的二級加重為一級。後張先生住院治療,雖經過搶救,老人仍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張先生的兩個兒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養老公寓退還醫療保證金10000元,並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48786.98元。
在之前雙方簽訂的養老合同中,養老機構曾將因行走不穩跌倒等情況導致老人出現傷殘、死亡意外作為免責條款。但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養老機構在服務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責任,屬無效條款,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令某養老公寓退還原告保證金7161.29元,並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7678.98元。該案二審亦維持原判。
“該案中,法院通過對格式合同中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給予否定性評價,讓養老機構意識到,切勿通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明確按照合同履行應有義務。”豐臺法院長辛店法庭庭長周生輝表示,“享受養老院服務的人員複雜多樣,有老年人、殘疾人、特殊體質等,但是不同群體沒有分類管理。特別是對於一些特殊群體人員的看護,比如生活不能自理、體質特殊等,養老院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盡到相應護理等級的照顧義務。”
另外,2019年6月,老人程先生在某福利中心內因為吃雞蛋窒息死亡。老人的家屬起訴後,法院確認福利中心對於腦梗老人沒有盡到更高的護理責任和注意義務,在老人發生噎食採取搶救措施時,明顯缺乏有效處理。對於程先生因噎食死亡産生的經濟損失,應由某福利中心承擔50%的賠償責任。故判令某福利中心支付老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2.1萬餘元。
2020年4月,八旬老人孫先生在養老院中被一名智力殘障人士推倒後受傷。推倒孫先生的李某因智力障礙,曾被法院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其繼母張某為其監護人。李某、張某、某養老公司被孫先生起訴後,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未有工作人員在現場管理服務,故某養老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綜合案件情況,依法確定李某、張某承擔70%的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7萬餘元;某養老公司承擔30%的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萬餘元。
此外,很多養老機構管理不夠完善,公共區域護理人員缺位,護理不專業,視頻監控存在死角。周生輝法官説:“比如有養老院在樓道平臺處放置電視,但沒有擺放桌椅板凳,人員在樓道站立聚集觀看,容易發生碰撞。”
另外,由於養老機構居住人員眾多,因瑣事發生衝突致使人身受損害的情形也屢見不鮮。
周生輝法官建議,養老機構應當提升服務精度,完善功能區劃分,對不同人群分類管理,提供差異化服務,同時相關部門也應該加大監管力度,規範養老機構的經營標準,對於有重大風險隱患的及時叫停,對於檢查中發現問題的限期整改。
文/本報記者 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