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
發佈時間: 2022-07-12 10:59:52 |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政策吹風會,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確保困難群眾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一是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救助。二是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實施醫療救助。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各統籌地區定額資助標準不低於當期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的45%。
《實施意見》明確了醫療救助的具體救助水準。一是明確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醫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二是合理確定醫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原則上取消起付標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其起付標準不得高於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全體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5%,並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按盟市上年全體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體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確定。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內,對特困人員實施全額救助,對低保對象政策範圍內費用按不低於70%的比例救助,對其他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費用救助比例不低於60%。三是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強住院、普通門診、門診慢特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對規範轉診且在自治區範圍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傾斜救助起付線可參照大病保險有關政策確定,具體救助條件和標準由各盟市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
《實施意見》要求各盟市于2022年11月底前出臺實施方案,2023年1月1日起啟動實施。(記者王利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