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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10件藥品安全典型案例 提醒消費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接種疫苗

發佈時間: 2022-04-29 10:37:37   |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發佈10件涉藥品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典型案例。發佈數據顯示,2013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産、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産、銷售、提供劣藥罪以及妨害藥品管理罪一審刑事案件2.7萬餘件,判決人數3.6萬餘人,還對大量涉藥品安全犯罪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等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有效震懾打擊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同時審結大量涉假藥、劣藥等行政、民事案件,有效維護藥品經營管理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灌裝生理鹽水假冒九價疫苗

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法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出臺《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不斷適應新時代藥品安全法治保障的新需要,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健全藥品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參與藥品安全社會綜合治理,形成藥品安全法治保障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動加強藥品安全全過程監管。

在牛某某等生産、銷售假藥案中,2018年上半年,牛某某在得知九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以下簡稱九價疫苗)暢銷之後,購買針管、針頭等物品4萬餘套,訂制假冒九價疫苗所需的包裝盒等物品共計4.1萬餘套。牛某某與張某某在山東省單縣利用針管內灌裝生理鹽水的方式生産假冒九價疫苗,共生産假冒九價疫苗2.3萬支。兩人通過多個醫美類微信群等渠道,銷售假冒九價疫苗9004支,銷售金額達120余萬元。

經江蘇省蘇州市藥品檢驗檢測研究中心檢驗,抽樣送檢的假冒九價疫苗內,所含液體成分與生理鹽水基本一致。

法院認為,被告人以針管灌裝生理鹽水的方式生産、銷售假冒九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情形,應認定為假藥。被告人牛某某、張某某共同生産、銷售假疫苗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牛某某、張某某生産、銷售金額達120余萬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疫苗,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以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此類犯罪不僅使消費者支付高價卻無法得到相應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費者還因此錯過了最佳接種年齡和時機,社會危害嚴重,應依法嚴懲。法院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到正規醫療機構接種疫苗,以確保疫苗接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西藥混合研磨冒充純中藥

在高某等生産、銷售假藥案中,“黑作坊”將中藥和西藥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純中藥銷售:2018年至2020年9月,高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自己的住所內,用中藥材首烏、甘草、大茴和西藥溴己新、土黴素片、復方甘草片、磷酸氫鈣咀嚼片、醋酸潑尼松、馬來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還雇傭李某將藥粉分包、包裝為成品。

高某使用“特效咳喘靈”的假藥名,編造該藥粉為“祖傳秘方”“純中藥成分”,主治咳嗽、肺結核、哮喘、支氣管炎,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86萬餘元。李某還從高某處低價購買上述假藥並加價銷售給黃某等人。

經江蘇省淮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品為假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高某生産、銷售金額達186萬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法院以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0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72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至10年3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於,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迷信“祖傳秘方”等虛假宣傳,應當通過正規渠道採購藥品,保障用藥安全。

藥品公司非法採購銷售假藥

在北京某腫瘤藥品有限公司銷售假藥案中,2018年8月,北京某腫瘤藥品公司通過非正規渠道低價採購藥品“日達仙(注射用胸腺法新)”。盧某等3人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某等兩人作為公司負責銷售的直接責任人員,明知上述藥品沒有合法手續,從非法渠道採購且採購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情況下,仍然以單位的名義于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東城區分兩次向被害人吳某某銷售上述“日達仙”8盒,銷售金額共計9600元。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涉案“日達仙”按進口藥品註冊標準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屬於與國家藥品標準不符。經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品為假藥。

法院認為北京某腫瘤藥品公司銷售假藥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主管人員盧某等3人,其他責任人吳某等兩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北京某腫瘤藥品公司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盧某等被告每人平均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15天,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這起案件是一起有經營資質的正規藥品企業銷售假藥的典型案件。為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品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生産、經營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並要求藥品經營企業在購進藥品時,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實踐中,部分藥品經營者向沒有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單位購進藥品,不履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使上游生産、銷售假藥的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被告人盧某等為降低成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低價通過非法渠道採購沒有合法手續的藥品,經檢驗為假藥,具有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故意。本案涉案藥品“日達仙”屬於注射劑藥品,銷售此類假藥,嚴重侵害了公眾的用藥安全和生命健康,應依法懲處。

下一步,最高法將深入調研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司法實踐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切實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依法審理藥品安全領域的行政、民事案件,監督支援藥品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記者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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