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生態環境侵權糾紛中何種情況下適用懲罰性賠償?可賠多少?權威回應來了

發佈時間: 2022-01-14 09:10:45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民法典首次明確在生態環境侵權糾紛中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具體賠償數額和計算基數、標準,民法典均未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佈《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原則、適用範圍、請求的時間和內容、要件認定、基數倍數、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等。

《解釋》規定,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據民法典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本解釋。另外,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作為被侵權人代表請求懲罰性賠償的參照適用和但書規定。侵權人實施了不法行為,並主觀具有故意,同時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可以申請對侵權人進行懲罰性賠償,但被侵權人要對上述特別要件負舉證證明責任。

《解釋》明確,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應當以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財産損失數額作為計算基數。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時應當綜合考量侵權人的惡意程度、侵權後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所獲利益、侵權人事後採取的修復措施和效果等因素,一般懲罰性賠償金不超過基數二倍。懲罰性賠償作為附加性責任,須以補償性損害賠償的成立和確定為基礎。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由當事人在生態環境侵權訴訟中一併提起,由人民法院一併解決,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濟。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秦天寶認為, 《解釋》的出臺,有力推動了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落到實處並正確適用,有效懲治不法、震懾和遏制潛在生態環境侵權行為。

為保證懲罰適度有效、不被濫用,《解釋》明確了不得單獨起訴、倍數限定以及與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綜合考量等內容,是謙抑原則的體現。《解釋》還原則性規定了人民法院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參照適用,同時也為後續的規則制定、制度發展預留了空間,推動公益訴訟制度體系繼續完善。《解釋》細化規定了人民法院認定構成要件時的判斷依據,認定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時的考量因素、典型情形等,為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訴訟指引,也為滿足司法實踐需求、統一裁判尺度、解決實際問題,提供了切實有效的制度支援。

“在法典中明文規定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並專門制定配套規則細化落實具體適用,這一舉措是開全球環境司法之先河、走在世界前列之獨創實踐。”秦天寶説,《解釋》積極探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中國經驗,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了中國方案和中國樣板。

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監督員馮帆表示,《解釋》有效解決了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疑點、難點問題。尤其是關於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應考慮

侵權人的惡意程度、侵權後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侵權人事後採取的生態環境修復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的確定,既符合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原意,又有來源於審判實踐典型案例的經驗支撐,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般不超過基數二倍的設定,及綜合考量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追究的情形的條文設置,也體現了司法解釋嚴格審慎適用懲罰性賠償、防止制度被濫用的基本態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姚輝表示,《解釋》的出臺,為審理生態環境侵權案件提供規則支援,有效規範和統一法律適用,進而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針對審判實踐中較為突出的“故意”要件認定困難,既採用動態系統論提示判斷“故意”的各種考量因素,即應根據侵權人的職業經歷、專業背景或者經營範圍,因同一或者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情況,以及污染物的種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臨萍表示,懲罰惡意侵權人是手段,保護生態環境才是目的。各級人民法院將以《解釋》的出臺為契機,進一步織密織牢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適用規則體系,增強全社會共同保護優美生態環境的法治意識和行動自覺,為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記者張艷玲)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