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寧夏完善落實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

發佈時間: 2021-11-23 14:17:26   |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通知》,要求把落實談判藥品“雙通道”機制,方便參保患者購買使用談判藥品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提高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水準和可及性,提高群眾的獲得感。

據介紹,該《通知》明確將所有協議期內的談判藥品納入“雙通道”管理範圍,參保患者可以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的“雙通道”購買使用談判藥品。要求對“雙通道”談判藥品要執行定醫療機構、定責任醫師、定零售藥店“三定”管理。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範圍內確定不少於一家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作為談判藥品定點醫療機構,由治療相應疾病的主治及以上臨床醫師擔任責任醫師,由各市、縣(區)醫保部門會同醫療機構共同確定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作為談判藥品定點零售藥店。

《通知》還就在支付政策和待遇銜接、異地就醫方面作出明確,按照談判藥品先行自付比例扣除自付費用後的費用,參保患者門診使用談判藥品起付線為500元/年,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分別按照75%和60%比例支付。參保患者住院使用談判藥品時,不另設起付線,按照住院醫保支付政策予以報銷。談判藥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捆綁使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分別為40萬元和13萬元。今後,談判藥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隨待遇水準政策調整時同步進行調整。對於已納入寧夏門診大病用藥範圍的談判藥品優先按照雙通道管理政策執行,不重復享受門診大病政策。區內跨統籌地區費用結算按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執行。跨省異地就醫住院及門診大病使用談判藥品的,按現行住院和門診大病政策執行。在就醫地指定零售藥店支付的談判藥品費用,憑發票、費用清單、談判藥品處方等資料到參保地經辦機構按寧夏談判藥品支付政策報銷。(記者 周昕)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