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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 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

發佈時間: 2021-11-18 10:58:39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以社會救助和保障制度為基礎,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提高發放效率,有效緩解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堅決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線。堅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加強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政策銜接,強化政策落實,實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水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同頻共振”,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明確,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保障對象為: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範圍,不得縮小保障範圍。各地有關部門要嚴格對照相關規定要求,認真梳理價格臨時補貼範圍和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採用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的地方可繼續沿用,並參考CPI同比漲幅3.5%合理設定臨界值;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各地可結合實際降低啟動條件,原則上不得提高啟動條件。

《通知》指出,各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級市或副省級城市)為單位統一啟動或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不得下放至縣區級。以市為單位啟動的省(自治區),必要時可在全省(自治區)範圍內全面啟動或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當達到啟動條件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中止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在相關價格指數發佈當月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各地要統籌做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常態化調整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銜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式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時,應將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以及預測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費用價格上漲情況等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價格臨時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按月測算,測算方法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當地城鄉低保標準×SCPI同比漲幅,並四捨五入取整。其中,以市為單位確定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的,採用市級SCPI測算,未編制SCPI的市可採用周邊情況相似的市指數數據;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確定統一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但未編制省級SCPI的,根據所轄市SCPI變化情況合理確定指數數據,最低不低於各市SCPI同比漲幅平均值。

《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方法測算補貼標準,並按照不低於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的原則,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設定統一的價格臨時補貼最低標準,各市實際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得低於全省(自治區)統一最低標準。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確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現行機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暫不調整。

(編輯:彭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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