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正式版有哪些重大調整?
發佈時間: 2021-11-05 14:07:52 | 來源: 中國網健康 | 責任編輯: 張豐
1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佈了《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從8月份徵求意見稿公告開始,人們屏息靜氣等待兩個多月,終於等到一錘定音的時刻。
那麼,經過數月的廣泛徵集意見後,正式版的《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發生了哪些改變?通過比對,我們發現有幾處重要修改:
《指南》第二條“本指南所稱醫療美容廣告,是指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美容服務的商業廣告。”
這裡有兩個細節發生了變動,第一個細節是把修改版的“介紹醫美美容機構”改為“介紹美容醫美機構”。第二個細節增加了“商業”兩字。
這兩處修改,值得大家細細品研。
第三處,《指南》第三條增加了不少內容:“醫療美容廣告屬於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佈或者委託發佈醫療美容廣告。廣告主發佈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設計、製作、代理、發佈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嚴格按核準內容發佈。”
這裡更加明確了執行的具體辦法。首先,必須是合法醫療美容機構才有資格發佈或委託發佈,這一點與《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是一致的;其次,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同時明確了從設計到發佈每一個參與環節都必須依法查驗。
可以説,《指南》的第三條已經從細節上杜絕發佈漏洞的可能性。
第四處,《指南》第四條:“美容醫療機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形式和途徑主動公開醫療美容服務資訊,不具有商業目的,一般不視為商業廣告行為。”
這裡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作為法律法規依據,其目的直指廣告發佈的網際網路第三方平臺和電商平臺。
第五處,《指南》第五大條第五小條:“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新增的內容“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與第五大條裏的第四、第六小條一樣,都是參照了2015年開始執行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六處,《指南》第六條:市場監管部門在醫療美容廣告監管過程中,發現從事醫療美容活動的機構未取得執業許可或未經過備案的,以及生活美容機構等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廣告宣傳的,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這裡明確了從事醫美活動但違規的機構,以及開展醫美廣告宣傳的非醫療機構,均要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其中我們還注意到,第六條把原來的“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活動”,改為“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廣告宣傳”。
這裡的調整,更加明確了《指南》的監管範圍,同時加強多部門合作,凡是涉及醫療或涉及宣傳醫療的違規非法行為,都要通報衛生健康監管部門,以作備案和另行處理。相比意見稿,這裡的調整修改更顯嚴謹和網格化管理。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是經過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多個法律法規,同時聯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參與監管。這既與今年5月份,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網信辦、公安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郵政局、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等八部委聯合頒布《打擊非法醫療美容服務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所採取的行動相吻合,同時充分體現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維護保障醫美消費者權益的決心。(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