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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列初次輕微違法不處罰清單

發佈時間: 2021-10-21 10:11:27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自今年7月15日起施行後,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浙江省衛生健康委近日印發《關於在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確了在9類18項情形中適用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具體事項,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行為應同時具備3個條件:一是違法行為係初次發生,且符合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輕微違法行為適用條件;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及時改正。

《意見》指出,原則上,納入《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且危害後果輕微的初次輕微違法行為適用不予處罰;未納入清單的事項,依法裁量作出是否處罰的決定,決定不予處罰的,應履行本意見規定程式、適用法律文書。對危害後果輕微的判斷,應從影響範圍、損害損失大小、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觀判斷,依照《行政處罰法》履行嚴格的事實認定程式。納入清單事項如適用不予處罰會造成不良結果導向、不宜採用不予處罰的,經本級衛生健康部門集體討論後,可不適用初次輕微違法不予處罰。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意見》將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通過輕微違法不處罰制度為市場主體發展營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同時,全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加強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制稽查,堅決糾正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式違法的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維護好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權威和公信力。(記者 鄭純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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