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推動醫保談判藥落地 11月底前每個地級市至少有一家“雙通道”零售藥店

發佈時間: 2021-09-13 15:24:19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落地涉及廣大參保患者切身利益,為更好滿足臨床需求,提升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水準,日前,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關於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11月底前,各省份要實現每個地級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條件的“雙通道”零售藥店,並能夠提供相應的藥品供應保障服務。

作為談判藥品臨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醫療機構怎麼做?《通知》要求,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自新版目錄正式公佈後,要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及時統籌召開藥事會,“應配盡配”。對於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供應目錄,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談判藥品,可納入臨時採購範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式、縮短週期、及時採購。對於暫時無法配備的藥品,要建立健全處方流轉機制,通過“雙通道”等渠道提升藥品可及性。

完善促進談判藥品落地的相關政策措施,醫保部門做什麼?《通知》明確,要加強協議管理,將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談判藥品情況納入協議內容,並與年度考核掛鉤。要科學設定醫保總額,對實行單獨支付的談判藥品,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總額範圍。對實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種,要及時根據談判藥品實際使用情況合理調整該病種的權重。要提升精細化管理能力和水準,科學測算基金支付額度,綜合考慮新版目錄藥品增減、結構調整、支付標準變化以及實際用藥量等因素,對醫療機構年度醫保總額做出合理調整,保障患者基本用藥需求。

《通知》要求,新版醫保藥品目錄正式印發後,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儘快將目錄內談判藥品在本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直接挂網。督促指導有用藥需求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與藥品企業簽訂協議,規範採購。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根據新版目錄的品種調整情況,及時調整醫保資訊系統,制定結算管理辦法,做好政策銜接。

衛生健康部門做什麼?《通知》明確,要調整完善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考核機制,將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單列,不納入醫療機構藥佔比、次均費用等影響其落地的考核指標範圍。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臨床用藥行為的指導和管理,督促轄區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談判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佔比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落地。

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怎麼推進?《通知》指出,各地醫保部門要按照加強管理、保障供應、規範使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建立處方流轉中心,並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零售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施行統一的報銷政策。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談判藥品單獨支付政策,逐步將更多談判藥品納入單獨支付範圍。要細化完善定點藥店遴選準入、患者認定、處方流轉、直接結算和基金監管等措施,切實提升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水準。

《通知》要求,原則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確定本省份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名單並向社會公佈。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實現每個地級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條件的“雙通道”零售藥店,並能夠提供相應的藥品供應保障服務。要明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責任,滿足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

《通知》指出,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參保患者用藥全流程的監管,防範和打擊利用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套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藥品流通、臨床使用和醫保支付等政策規範,確保談判藥品流程可追溯、品質安全有保證、使用合理規範。(記者崔元苑)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