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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重典治理違法排污行為 嚴打監測數據造假

發佈時間: 2021-02-07 11:41:21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5日表示,依法嚴懲重罰,是有效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的重要手段。《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對違法者相關法律責任作了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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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無人船對長江水下排污口進行探測。中新社記者阮煜琳攝

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品質改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會上,有記者問:以往企業之所以甘願冒著被處罰的危險,也要違法排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排污成本太小。《條例》在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法律責任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黃祎指出,依法嚴懲重罰,是有效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的重要手段,《條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雖然是行政法規,但是在做好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銜接的前提下,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排污行為,都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力度。

第二,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比如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製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的措施,這是《條例》的一個亮點。另外,對復查發現排污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

第三,加強了與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相關規定的銜接。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拘留處罰措施相銜接,規定了對通過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污等行為,可以依法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次《條例》通過這幾個方面的規定,實際上進一步加大了違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違法排污行為的作用。”黃祎説。

此外,針對如何進一步鞏固和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的問題,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表示,近年來,為了打擊監測數據造假,生態環境部主要開展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 2020年以來,生態環境部多次會同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研究相關問題,推動在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條中增加了相關規定,將環境監測仲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入刑,實現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重大突破。目前生態環境部正在認真研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條相關規定,並積極配合最高檢、最高法對《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織密生態環境保護刑事法律網路。

第二,聯合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三年環境監測數據品質保障行動計劃,對涉及自行監測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定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對違規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提高科學化水準,實施大數據監管和甄別,通過大數據、區塊鏈技術判別真假。同時鼓勵媒體界和公眾來加強這方面監督。

劉志全指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結合《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學習貫徹和落實,進一步規範企業自行監測,規範企業的執行報告、臺賬記錄以及資訊公開等方面要求,進一步加大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打擊力度,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有效,充分發揮監測數據在日常監管和執法監督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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