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湖南高院二審宣判破壞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

發佈時間: 2021-01-22 13:49:43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在洞庭湖大肆建造私家湖泊的夏順安等人破壞洞庭湖生態環境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處夏順安等人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73.579萬元。

2016年6月至8月,夏順安等15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駕駛九江採158號、沅江採1168號採砂船、江蘇籍999號採砂船到洞庭湖下塞湖區域非規劃採區非法採砂,共同實施非法採砂行為,非法採砂獲利總額為2243.333萬元。

對夏順安等人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的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益陽中院于2020年6月8日一審判決被告夏順安承擔非法採砂造成的採砂水域河床原始結構、水源涵養量修復費用865.61萬元,水生生物資源修復費用7.969萬元,共計873.579萬元,並判決由夏順泉、范桂明、楊建輝、肖建軍、夏宗翔、陽建國、甘建波、李科、王勇、王德貴、陳文志、昌岳輝、姜德君、錢揚智等14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夏順安等15名被告就非法採礦行為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王德貴不服,提起上訴。

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德貴與夏順安為首的黑惡勢力,在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洞庭湖下塞湖區域非規劃採區私自開採國家礦産資源,應認定為非法採礦(砂)。由於該案三艘採砂船的實際採砂量無法確定,原審按照夏順泉、王德貴等原審被告共同利用三艘採砂船獲利佔全部非法獲利的比例來確定其民事責任比例符合本案實際,二審判決予以維持原判。(陶琛 曾志燕 劉露)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