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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衛健委:啟用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

發佈時間: 2020-10-23 09:55:56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在官網發佈通知稱,為貫徹國務院等政策要求,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研發了“河北省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形成了集網際網路診療服務診前、診中、診後一體化,全流程、可追溯的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系統,定於2020年8月31日在全省正式啟用。以下是通知具體內容:

一、網際網路醫院的設置申請

(一)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申請設置網際網路醫院的,應當向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管轄的審批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核批准的,發放《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對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批准設置並同意其將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中註明。

(二)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網際網路醫院,將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先與監管平臺對接,取得《監管平臺對接審核報告》後,再向管轄的審批部門提出增加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

(三)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註冊的醫師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不申請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先與監管平臺對接,取得《監管平臺對接審核報告》後,再向管轄的審批部門提出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服務申請。

(四)依託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批的實體醫療機構申請設置網際網路醫院的,通過河北省政務服務網提出設置申請;依託市、縣(市、區)審批的實體醫療機構申請設置網際網路醫院的,應當向管轄的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二、對接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

申請設置網際網路醫院或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前或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申請增加網際網路醫院為第二名稱的、實體醫療機構僅申請增加網際網路診療服務的,應當嚴格按照《河北省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接入工作説明》和《河北省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數據介面規範》等要求,向“河北省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申請對接。對接完成後,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統計資訊中心審核,出具《介面聯調對接驗收報告》。《河北省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數據介面規範》,請從省衛生健康委網站(www.hebwst.gov.cn)下載專區下載。

三、執業登記申請

各設置網際網路醫院、實體醫療機構增加第二名稱的或僅申請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的在完成與“河北省網際網路診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向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的登記機關申請執業登記。登記機關依據《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醫院基本標準(試行)》等規定,對申請獨立設置網際網路醫院的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下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新申請執業登記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批准登記註冊並同意其將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註明。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網際網路醫院,將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審核合格的,在實體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增加第二名稱;申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服務的,審核合格的,服務方式中增加“網際網路診療”,並註明“網際網路診療”開展的診療科目。

四、完善審批數據資訊

登記機關審批資訊與“河北省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後,方可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登記機關審批資訊未能與監管平臺對接的,網際網路醫院設置人應當在執業登記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將網際網路醫院審批的相關資訊,按照“河北省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的要求填報和完善至監管平臺,包括審批部門批准的實體醫療機構、網際網路醫院診療科目、醫師、護士、藥師等相關資訊。各網際網路醫院應當明確醫療品質管理部門和人員,及時在網際網路醫院監管平臺上更新審批機關審批資訊和人員資訊,確保網際網路醫院進入監管系統機構、人員資訊與登記機關審批資訊一致。


五、監管系統使用

(一)監管權責。按照“屬地化,全行業”管理原則,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由網際網路醫院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所屬地縣(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進行日常監管。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通過監管系統對轄區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醫療服務進行監管,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

(二)賬號分配。省衛生健康委將為各市、縣(區、市)衛生健康委(局)醫政、中醫統一分配監管賬號,請各市、縣(區、市)明確衛生健康委(局)醫政、中醫各1人負責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並於2020年8月31日前,由各市衛生健康委統一收集轄區縣(區、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科)名單,加蓋公章後分別報送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和省中醫藥管理局。

(三)監督管理。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網際網路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使用分配的賬號和密碼,登錄“河北省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點擊“網際網路醫院醫療服務監管系統”,進入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系統監管頁面,依據《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對轄區網際網路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保護和資訊安全等內容進行日常監管,確保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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