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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欺詐騙保情節嚴重的機構和個人納入失信名單

發佈時間: 2020-07-10 09:36:41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佈《關於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加大對欺詐騙保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欺詐騙保情節嚴重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個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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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醫院導醫臺護士為患者填寫資訊。胡靜攝

《指導意見》指出,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保基金安全。但受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約,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欺詐騙保問題普發頻發,基金監管形勢較為嚴峻。

《指導意見》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醫保基金監管制度體系和執法體系,形成以法治為保障,信用管理為基礎,多形式檢查、大數據監管為依託,黨委領導、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個人守信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格局,實現醫保基金監管法治化、專業化、規範化、常態化,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

《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專家審查等相結合的多形式檢查制度,明確檢查對象、檢查重點和檢查內容。規範啟動條件、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開展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積極引入資訊技術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商業保險機構等第三方力量參與醫保基金監管,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推行按服務績效付費,提升監管的專業性、精準性、效益性。

《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統籌地區及以上醫療保障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並不斷完善醫療保障違法違規違約行為舉報獎勵制度,依照相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範受理、檢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流程和機制,加強隱私保護,切實保障舉報人資訊安全。完善舉報獎勵標準,及時兌現獎勵資金,促進群眾和社會各方積極參與監督。

《指導意見》明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點醫藥機構資訊報告制度。建立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醫保信用記錄、信用評價制度和積分管理制度。創新定點醫藥機構綜合績效考評機制,將信用評價結果、綜合績效考評結果與預算管理、檢查稽核、定點協議管理等相關聯。加強和規範醫療保障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規範和自律建設,制定並落實自律公約,促進行業規範和自我約束。

《指導意見》要求,加大對欺詐騙保行為的懲處力度。綜合運用司法、行政、協議等手段,嚴懲重罰欺詐騙保的單位和個人。嚴格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欺詐騙保行為的立法解釋,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保障部門依法依規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積極發揮部門聯動處罰作用,對經醫療保障部門查實、欺詐騙保情節特別嚴重的定點醫藥機構,衛生健康、藥品監管部門應依法作出停業整頓、吊銷執業(經營)資格、從業限制等處罰,提升懲處威懾力。對欺詐騙保情節嚴重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個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指導意見》提到,協同推進醫藥服務體系改革。深化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加快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建立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規範診療行為。圍繞常見病和健康問題,規範推廣適宜醫療技術。不斷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完善醫保支付與招標採購價格聯動機制。加強醫藥行業會計資訊品質監督檢查,深入開展藥品、高值醫用耗材價格虛高專項治理。

《指導意見》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打擊欺詐騙保工作納入相關工作考核。要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發現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問題,對欺詐騙保行為零容忍,公開曝光典型案件。切實落實監管職責,做好工作銜接,確保人員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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