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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監管新規:化粧品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産品有醫療作用

發佈時間: 2020-07-01 10:53:22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化粧品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電子商務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應實名登記。

本條例施行前已註冊的用於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粧品5年過渡期滿後不得生産、進口、銷售。

本條例所稱化粧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産品。

化粧品分為特殊化粧品和普通化粧品。用於染發、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的化粧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粧品為特殊化粧品,特殊化粧品以外的化粧品為普通化粧品。化粧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於化粧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粧品新原料。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粧品、化粧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化粧品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強調,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佈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産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管理責任,發現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違法的化粧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粧品的資訊。

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粧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粧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粧品經營者義務。化粧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牙膏參照本條例有關普通化粧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牙膏備案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後,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香皂不適用本條例,但是宣稱具有特殊化粧品功效的適用本條例。

此外,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註冊的用於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粧品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置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以繼續生産、進口、銷售,過渡期滿後不得生産、進口、銷售該化粧品。

(編輯:郭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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