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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機制

發佈時間: 2019-12-10 10:53:54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國家醫保局近日發佈《關於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指出漲價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經營者自願將價格調整到合理區間,應向醫療保障部門提交書面承諾函,並在承諾時間內調整到位;如拒不調整,可視情節採取提醒告誡、發佈警示資訊、降低信用評價、暫停挂網等措施。

《意見》明確,對存在價格漲幅或頻次異常、區域之間或線上線下之間價格差異較大、流通環節加價明顯超出合理水準、配送不到位等情況的藥品,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函詢相關經營者,要求書面説明情況;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約談或跨區域聯合約談相關經營者,要求其説明變化原因,提供與藥品價格成本構成相關的生産、經營、財務和産品流向等資料,並分類妥善處理。

《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聯動,依託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以藥品經營者為對象,圍繞品質、供應、價格、配送等方面的關鍵指標,研究推進可量化的藥品價格誠信程度評價,探索建立量化評分、動態調整、公開透明的醫藥價格招採信用評價制度。根據信用等級的高低設置相應的激勵措施或限制條件。同等條件下,信用評價高的優先中標;對信用評價負面的,採取限制參與集中採購、納入醫保基金重點監管範圍等多種方式予以約束;對嚴重失信的,可視情節採取暫停挂網等懲戒措施。

《意見》明確,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管理許可權,實施或委託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各地醫療保障部門及時發佈藥品價格監測預警資訊,披露函詢約談結果、價格成本調查結果,公開曝光各類嚴重影響藥品價格和供應秩序的違規失信案例,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引導形成合理預期。配合價格招採信用評價制度建設,適時公開藥品經營者的價格招採信用資訊。(首席記者葉龍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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