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機構設置有規矩了
發佈時間: 2019-10-16 10:15:19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旨在加強托育機構管理,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托育機構,保障嬰幼兒安全和健康發展。《標準》和《規範》適用於經有關部門登記、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規範》在托育機構的備案管理、收託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員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規範》要求,托育機構登記後,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備案。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資訊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托育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的生活,切實做好嬰幼兒和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對虐童等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標準》對托育機構的設置要求、場地設施、人員規模等作出明確要求。《標準》指出,托育機構一般設置乳兒班(6個月~12個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個月~24個月,15人以下)和託大班(24個月~36個月,20人以下)3種班型;合理配備保育人員,其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乳兒班1:3、托小班1:5、託大班1:7的標準。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完善托育機構,滿足居民需求。支援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産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建設完善托育機構。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收托嬰幼兒規模,並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記者甘貝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