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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回應常用藥供應和藥價上漲問題

發佈時間: 2019-08-23 10:56:51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加強常用藥保障和穩定價格的措施,確保群眾用藥需求和減輕負擔。為回應社會關切,22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曾益新、國家醫療保障局副局長陳金甫就加強常用藥供應保障和穩定價格措施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詳細介紹。

保障重點藥品供應建立常用藥保供穩價長效機制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曾益新介紹説,今年4月以來,國家衛健委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進行建立健全基本藥物、急(搶)救藥、短缺藥和原料藥等常用藥保供穩價長效機制相關工作。

在組織做好重點藥品供應保障具體工作方面,曾益新回應,積極推動有關方面于7月10日恢復氯法齊明的生産和投放市場;積極協調國內企業擴大阿糖胞苷産能,應對國外停産造成的短缺;指導地方解決硝酸甘油生産難題;制定第三批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和第一批鼓勵仿製藥品目錄清單。

在推動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等政策落實方面,據介紹,目前,24個省份明確了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比例。三級醫院基本藥物使用比例明顯提升。推動醫療機構配備使用醫保談判抗癌藥。去年醫保局組織17種抗癌藥談判,其中9種藥品是2018年全年採購量的5倍以上,伊布替尼是2018年全年採購量的18倍。

同時,查處原料藥壟斷違法違規行為,對4種原料藥立案調查。簡化原料藥上市流程。

曾益新指出,目前,隨著短缺藥品供應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健全,我國藥品短缺矛盾有所緩解,大範圍、長期性短缺情況較少,主要為暫時性、局部性短缺,今年各地建議國家應對處置的品種10余種,每個品種限定在個別省份,不具備普遍性。

針對常用藥供應保障,國家衛健委將進一步做好六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關於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是完善藥品短缺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實施藥品停産報告制度,推動醫療機構設置急(搶)救藥等庫存警戒線,建立健全短缺藥品常態儲備機制;

三是抓緊制定規範醫療機構用藥管理文件,強化醫療機構用藥管理。推動各級醫療機構形成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用藥模式,提高公立醫院基本藥物配備品種數量佔比;

四是完善藥品採購政策。對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的品種允許企業合理定價、直接挂網採購。對替代性差、市場供應不穩定的短缺藥品,採取集中採購等方式保供。研究加大急需藥品進口政策措施;

五是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原料藥壟斷、操控市場等違法違規問題;

六是統籌做好組織實施、宣傳引導等工作。

“國務院建立短缺藥保供機制,實際就是從生産、流通、使用,以及市場監管等多方面綜合施策,既要堅持市場化原則,又要防止市場失靈,努力保障供應和價格穩定。”國家醫療保障局副局長陳金甫在會上表示。

科學分析藥價上漲原因建立藥品資訊預警監測機制

監測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70%的常用藥價格降低或持平,抗癌藥等高價藥品價格平均降幅達到18%。30%左右常用藥的價格有所上漲,個別品種漲幅較大。

對於藥品漲價的原因,陳金甫分析説:一是市場調節的機制還不充分。漲價藥品多數具有市場容量小、競爭不充分的特點,往往臨床必需,缺少替代,容易出現“以缺逼漲”的態勢。

二是上游原料藥壟斷漲價。一些藥品或者是原料藥生産環節高度集中,原料藥分銷的渠道容易被控制,通過壟斷控銷來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是有客觀的成本因素。如人工成本投入增加、産品品質水準提高、環保投入增加。

“藥品的價格是重大民生問題,中央高度關注,藥品價格、藥品品質、供應使用是一個整體,要統籌考慮。有關部門須履行職責,協同配合,綜合治理。”陳金甫指出,價格方面要穩定,穩中有降,也要允許有降有升;保障品質方面,包括推動創新藥,推動品質一致性評價,推動中國重大臨床用藥的使用範圍,比如抗癌藥談判時,價格不是唯降、唯低就好,還要考慮保證品質,讓老百姓吃藥管用,不耽誤救治。

針對之前出現的“撲爾敏過度漲價、硝酸甘油一定程度短缺”現象,陳金甫回應説:“我們採取了幾個應對舉措,一是約談企業,説明情況予以糾正,回歸正軌。二是拒不糾正的,通過社會信用體系給予懲戒,向社會公佈、披露,用市場機制來解決市場的問題。三是依法處置。市場監管總局對原料藥壟斷等不正當競爭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正在立案調查的還有一些,在這方面起到了震懾和糾偏作用。對出現的漲價事件已經形成了部門聯動、及時應對的機制”。

為了實現長效監管,需要建立藥品資訊的預警監測機制,綜合運用監測預警、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用評價、資訊披露、暫停挂網、違法處罰等措施,引導企業合理定價,自覺規範企業的行為。

“還要著眼于‘治本’之策深化改革,解決深層次的影響藥品價格、品質、供應使用等一系列體制機制問題。”陳金甫進一步指出,包括深化藥品集中採購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試點,建立價格和招標採購的信用評價和激勵懲戒措施,促進形成公平健康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等。(崔元苑、阮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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