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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醫養老寫入“衛生大法”草案

發佈時間: 2019-08-23 10:50:14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京召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審議。據了解,三次審議稿進一步增加“強基層”的內容,明確國家完善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的養老政策。

據介紹,在二次審議稿審議過程中,有全國人大代表等提出,應進一步增加“強基層”的內容,合理配置醫療資源,支援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採取有針對性、可操作的措施,使醫療衛生人員下得去、留得住。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總則中明確國家合理規劃和配置醫療衛生資源,採取多種措施優先支援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二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整合區域內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資源,因地制宜建立醫療聯合體等協同聯動的醫療服務合作機制。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建立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制度。四是增加規定,國家採取定向免費培養、對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療衛生隊伍建設。五是明確國家完善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的養老政策。

同時,建議增加促進社會辦醫健康發展的內容,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的規定,明確國家支援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二是增加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等優惠政策。

草案三次審議稿還增設“醫療衛生機構”一章,明確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分配收益,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首席記者葉龍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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